律师意见不被回应的原因、危害及对策研究

来源 :西南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guanjianjun12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律师制度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机制,律师意见在司法判决中得到有效回应是律师在诉讼中发挥作用的重要体现。法律虽然赋予了律师以辩护权,但对于庭审中未回应律师辩护意见或者代理意见时,并不存在相应的救济机制。这是一个重大的制度缺陷,对司法公正会产生重要影响。  律师意见不被回应,既有法律制度上的缺失,也有法官的观念因素,在一定程度上是律师地位不对等的体现。律师意见不被回应,不利于提高律师的法律执业能力。当事人主要关注律师与法官的私人关系,而不是其执业能力,促使律师更注重维系与法官的私人关系;律师意见不被回应的最大危害还在于,它会造成司法对公正的背离,导致一些枉法裁判或者误判,不能形成司法过程的权力制衡机制,对法官公正司法失去有效的监督和制衡作用。而司法不公,必然危及社会稳定,很多涉诉信服不能说完全与此无关。要求法院对律师意见进行有效回应,对不予回应的充分说明理由,就成为司法过程中的重要诉求。  在强化法院回应律师意见方面,一方面,要强化判决书的说理要求,对判决结论要进行法律和事实方面的论证,对律师意见不予采信时要说明理由;另一方面,可以从制度上创设一项律师意见不被回应的审查请求权,作为一项救济性权利,以确保律师辩护权的实现,有效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同时,还可以参照国外和我国香港地区的相关制度,设置律师意见不被回应时的独立上诉权,这是保证律师作用有效实现的重要制度机制。  通过强化律师意见对司法判决的影响力,能够达成司法过程的制衡效应,实现司法公正,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同时能够促进律师行业的良性竞争和健康发展,提升律师的执业能力及其法律素养,对我国诉讼制度的完善也具有重要意义。
其他文献
遇难船避难的概念是由IMO(国际海事组织)法律委员会于上世纪八十年代提出的,一经问世就成为学界的热门话题。沿海国是否有为遇难船提供避难地的义务,又或者说遇难船是否有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