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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企业的创新投入和创新产出不断增长。据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发布的《2021年全球创新指数(GII)》,中国GII指数在131个经济体中位列第12位,但其监管环境的二级指标却排名第106。这不禁让人产生疑问,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尚不健全的情况下,是何种制度或政策激励着企业进行大规模的创新活动?现有研究从政府补贴角度开展了大量的实证分析,但对政府行政性保护行为的探讨较为缺乏。考虑到国际上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多以单一的司法保护为主,而我国实行的是司法保护和行政保护并行的“双轨制”,具有中国特色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或许是解答上述问题的答案。中国自2001年实行的中国名牌评选作为一项重要的质量治理制度,同时也是一项关键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研究中国名牌评选对于企业创新产出的影响有利于深入剖析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同时,随着中国经济进入高质量发展阶段,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质量成为了当前创新激励政策的重要出发点。因此,本文旨在借助中国名牌评选探寻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对于企业创新尤其是企业创新质量的影响作用,并探讨其对于不同类型企业创新可能存在的异质性影响,以推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的完善,进而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构建创新型国家提供有力环境支撑。本文首先梳理了知识产权保护对创新的影响以及创新质量前因变量的相关研究,随后在总结中国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及中国名牌产品评选制度背景的基础上,归纳名牌评选在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中的作用,并提出了本文研究的理论假说。为验证研究假说,本文利用2003-2015年中国A股上市公司与中国名牌产品评选匹配数据,通过构建渐进式双重差分模型进行基准回归,随后基于倾向得分匹配、控制行业变量和安慰剂检验等途径对基准结果进行稳健性检验。在此基础上,本文还对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对于不同所有制和行业竞争程度企业创新产出的异质性影响进行了实证检验。本文实证研究结果表明:第一,知识产权行政保护不仅能够促进企业创新产出数量的增长,还能显著激励企业创新产出质量的提升;第二,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显著促进国有企业创新产出水平的提高且对创新质量的激励效应更加显著,但对非国有企业的创新产出并无显著影响;第三,知识产权行政保护能有效激励竞争程度较低行业内企业的创新产出且对创新质量的促进作用更加显著,但竞争程度较高行业内企业的创新产出并无显著影响。基于本文研究结论和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水平的现实要求,本文提出了以下政策建议:第一,重视知识产权行政保护制度,提高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水平;第二,加强针对不同类型企业的知识产权行政保护措施,构建良好、开放的创新生态;第三,强化知识产权行政司法保护衔接,建设知识产权大保护工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