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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结构是指人格权法律关系的结构,即人格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和内部构造,主要由主体、客体和内容构成。本文以人格权结构体系为题,旨在以人格权结构的剖析为切入点,对于该领域长期有争议和模糊不清的地带予以辨析和界定,以求对于人格权其他部分的进一步探讨以及对各种具体人格权的深入研究奠定理论基础。全文以三大部分布局:
第一部分,人格权的内涵变迁。该部分讨论了人格在两种不同意义上的内涵,权利主体意义上的人格和权利客体意义上的人格。依据时代推演将罗马法上的人格概括为身份人格和家庭人格;将法国民法上的人格概括为普遍人格和财产人格;将德国民法上的人格概括为团体人格和法定人格。权利客体意义上的人格是指作为人格权客体的人格利益,客体意义上的人格是现代人格权理论的逻辑基础。人格权经过了被忽略、出现萌芽和在实证法上确立的嬗变过程。本部分关于人格和人格权内涵嬗变的研究属于基础性理论研究,其存在意义在于为下文人格权内部结构和人格权结构扩张的研究提供理论铺垫。
第二部分,人格权的内部结构。该部分是全文的主体部分,构成文章的“骨骼”。自然人作为人格权主体是近代以来法律确认的,已没有争议。法人作为独立民事主体,具有人格权,非法人组织是一定人格利益的享有者,在一定的范围内也成为人格权的主体。针对“动物保护运动者”提出的动物具有法律人格,享有人格权的主张,本文对其予以否定,指出动物享有的是作为客体资格的“物格”而非作为主体资格的“人格”。人格权的内容是指人格权的权能,分为积极权能和消极权能。人格权人在享有各种积极和消极权能的同时,在行使权利时应当受到一定的限制。人格权的权利客体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应为人格利益。
第三部分,人格权的结构扩张。本章认为,人格权结构的完善促使人格权权利的完善。人类的发展是主体不断被解放的过程,从部分人享有人格权到人格权为全部自然人享有,再到法人等社会组织也享有。人格权的主体不断地扩张,仍有扩张的趋势。胎儿和死者这两种特殊的存在,虽不是人格权的主体,但是一定先期人格利益和延续人格利益的享有者,应该承认胎儿和死者的准人格权主体地位。人格利益是个不断发展变化的范畴,伴随新的科学技术、社会文化、人权法正在改变着原有人格利益的内涵。新的人格利益催生新的人格权类型。人格权的内容也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表现出更多的商业化利用趋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