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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独创性是作品受著作权保护的实质要件,这在世界各国的著作权法理、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得到了确认。准确界定独创性的内涵,规定其认定标准,对判定作品侵权具有重要意义。社会在不断发展,新的类型的作品不断出现,独创性也是一个不断发展的概念,在对不同类型作品的独创性判断时标准的确定要因作品而异。独创性本身具有模糊性和不确定性,对其在法律中予以规定尤为必要。文章分为三个部分,对独创性的相关问题进行介绍。第一部分对独创性的内涵及界定进行了分析。从世界各国著作权法的规定中可以发现,英美、法德等国因著作权法起步较早,在法律中对独创性问题都有所规定,且已成体系,在司法实践中也有较多运用,并有可供借鉴的经典案例。鉴于独创性之于作品的重要性,对其准确界定显得尤为重要,文中从六个方面阐述了在对独创性认定时应注意的问题。第二部分对英美法系及大陆法系中独创性问题作了具体的介绍。因立法的价值取向的不同,两大法系在著作权立法时所追求的目标也不同。在“重商主义”的影响下,英美法系的规定更加注重对财富的追求,而大陆法系国家因其著作权法以“人格价值观”为哲学基础,其法律更关注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价值取向的不同反映在对独创性的规定上,大陆法系较之英美法系对独创性的规定更为严格。在对两个法系代表性国家的规定分析之后,把二者进行了比较。随着经济全球一体化进程的加快,各国交流的日益密切,传统意义上的两大法系的“独创性”的规定已经慢慢趋同,逐渐走向融合。此外,文中还对特殊类型作品的独创性的保护问题作了分析。第三部分对我国法律中独创性问题作了详细介绍。首先介绍了我国对独创性规定的立法现状,同时基于我国立法的价值取向对法律上独创性标准的规定进行了阐述,就目前而言,我国法律中还没有关于独创性内涵及其标准的明确规定。接着结合司法实践中的个案,分析了我国特殊类型作品独创性判断时的作法。独创性虽然涉及到立法上的问题,但要充分发挥其作用,归根结底还是要在实践中体现其价值,因此,要在司法实践中对其准确认定。文章从四个方面说明了独创性在司法实践中应注意的问题,这与第一部分中的界定时注意的六点相结合,力求对独创性作出准确的认定。由于立法的缺失,独创性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确定性,改变这种状态的方法就是完善我国的著作权立法,在法律中对此问题予以规定,文中对“独创性”标准的立法给出了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