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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性收入占城乡居民总收入的比重,是衡量一个国家市场化和国民富余程度的标志之一,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一个重要条件。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收入分配理论与实践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劳动不仅成为人民群众收入的主要来源,而且居民财富也在劳动中不断增长,居民财产性收入日益成为居民收入的重要组成部门。2012年全国城镇居民的人均工资收入占居民收入比重达64%,但是财产性收入只占2.6%。与之相比,农村居民收入的总水平不高,增收速度趋缓,在财产性收入中农民获得的更少,财产性收入的不均衡增长,加剧了城乡居民的收入差距。同时,我国区域发展极度不均衡,中部地区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最严重,西部次之,东部最小,造成整个社会的不稳定。如果对于过大的收入差距不加以抑制,构建“和谐社会”和“可持续发展”战略就会成为纸上谈兵。 依据统计年鉴将河北衡水市划分为东部地区,但从财产性收入方面来看,衡水市只能达到西部地区财产性收入的标准,远远低于东部地区的财产性收入,甚至低于全国平均水平,衡水市的情况属于东部地区的一个特例。本文以河北衡水市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为事实依据,借鉴财产性收入理论、运用管理学的分析方法,深入研究了造成衡水市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的原因。本文在阅读大量文献与著作的基础上,通过对衡水市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基本状况以及产生差距的深层次原因进行分析,采用序分析法得出这样的结论:“城乡个人差异”是导致衡水市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最大的影响因素,“城乡区域发展差异”、“城乡家庭差异”、“农村土地制度”、“社会保障制度”对衡水市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影响较大,“地区发展程度”、“收入分配制度”、“城乡财税制度”、“市场因素”对衡水市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差距影响最小。因此,在思考如何缩小城乡财产性收入差距时,各方必须充分关注和运用上述因素权重的大小,有针对性地、有侧重地制定相应对策,采取相应措施。 希望通过本人的研究为衡水市的发展提供全方位的建议和意见,能够有效缩小衡水市城乡居民财产性收入的差距,同时在提升衡水市整体经济水平和提高农村居民财产性收入产生一定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