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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相对人共同违法并不是我国交通违法领域的新事物、新问题,其已经普遍存在着我国交通日常活动中,但是对于交通行政相对人共同违法如何进行认定,如何进行处罚,我国道路交通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对此没有相应的规定。不仅如此,我国学者和实务工作者对交通行政相对人共同违法也鲜有研究。为更好的完善我国交通管理制度,维护交通秩序,保证交通安全,必须对交通行政相对人共同违法进行深入研究。本文以交通行政相对人共同违法的认定标准和处断规则为两大研究任务,根据我国交通处罚实际,结合国外相关规定,并借鉴共同犯罪和共同侵权成熟的体系成果,对交通行政相对人共同违法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首先界定了我国交通行政相对人共同违法的概念,即指交通行政中两个以上的交通行政相对人共同故意违反交通管理相关法律应受交通行政处罚的行为,且共同过失不构成交通行政相对人共同违法。其次,对于交通行政相对人共同违法的认定标准应坚持三点内容,即违法主体必须是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必须具有共同的违法故意,故意的内容包括明知违法结果而故意促成和放任违法结果发生两种情况;违法行为人必须具有共同违法行为,此共同违法行为不要求双方都是实行行为,根据分工和作用的不同,会存在着组织、帮助、胁迫等情形存在。而对于交通行政相对人共同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则,应在结合国外和我国各地实践的基础上,采取修正后的分别处罚说,对交通行政相对人共同违法进行整体定性,并根据分工和作用的不同进行分别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