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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是具有中国特色的机构组织类别,是我国发展国民经济、推动社会进步的关键组成部分,也是各类人才资源的重要聚集地。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我国体育一直是以事业的方式来运作的,作为我国体育事业发展的重要物质载体的公共体育场馆大多属于各级体育行政部门直属事业单位,一直承担着公共服务的职能,实行集中统一的行政领导。长期以来由国家承担全额或差额的财政补贴,由体育行政部门负责业务活动的开展。可见,作为21世纪“朝阳”产业的体育场馆业,牢牢把握体育场馆事业单位的运行机制和管理体制从一定意义上来说显得尤为重要。然而,随着近年来我国政治体制特别是事业单位体制改革进一步深化,于2011年3月,中央再次印发分类推进事业单位改革《关于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意见》等9个配套文件,所以,作为体育领域事业单位主要组成部分的公共体育场馆已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社会公共体育服务需求,亟待改革。那么,这些公共体育场馆该如何进行分类改革、采取什么样的分类标准以及相应的配套制度设计等问题,理所当然地成为本文研究的内容所在。本文采用文献资料法、实地考察法、访谈法、逻辑分析法和个案研究法,以深圳市体育中心为案例,在总结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基于对我国现有事业单位改革情况的了解,借鉴国内外相关改革经验,从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提供公益服务的角度出发,就公共体育场馆进行分类改革的一系列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旨在为我国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改革提供有价值的参考意见,进而保证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顺利进行。本文主要研究结果包括:1、公共体育场馆的分类标准;2、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定性评议指标;3、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模式及改革方向定位;4、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配套制度构想。在本论文后部分,根据分类改革中需要注意的问题和关键点,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1、出台相应的规范性制度或相关政策,规范事业单位类型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2、设计多种可执行的人员分流安置方案;3、加强国有资产监管;4、建立和完善政府购买体育公共服务制度;5、建立符合场馆行业特点的绩效考核机制;6、政府发挥积极作用,提供政策扶持。本论文研究的主要创新之处有:明确提出了事业单位公共体育场馆进行分类改革的分类标准;采用了定性评议指标对公共体育场馆进行分类改革提供依据;建立了公共体育场馆分类与模式选择之间的对应关系,进一步明确了场馆分类改革的路径选择;比较系统地构建了公共体育场馆分类改革的相关配套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