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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环境形势日趋严峻,完善环境治理方面的法制建设刻不容缓,如何监管地方政府环境执法是目前学术界和实务界探讨的热点问题。中国40年的改革开放历程赋予了地方政府更多的自主权,尽管中央政府在环境规划方面保持其政治权威,但最基本的执法决策和责任已分配给地方政府。为弥补环境执法监督中的司法监督缺位问题,环境司法专门化应运而生。我国从2007年开始了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贵州省清镇市人民法院设置了首家专门的环境资源审判分庭。截至2017年12月31日,20个省(包括2个自治区和1个市)的高级人民法院设立了环境资源审判法庭。专门环境法庭的设置配合行政监督及检察院的公益诉讼,使我国已初步构建起比较完备的环境执法监督体系。就环境法庭的发展历程来讲,在很长一段时间内面临着“叫座不叫好”和“无案可审”的尴尬,但经过近几年的发展,中国环境司法专门化体系已逐步形成,截止到2018年,全国法院共受理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6481件,同比2017年增加3752件,上升16.51%。那么,在地方政治生态环境变化的情况下,环境司法改革是否影响本地区及邻省环境治理效果?环境司法专门化改革具体如何影响本地及邻近省份的环境治理效果?这种影响是否存在异质性?这正是本文要深入研究的问题。各省份环境司法化建设作为环境执法监督的一种手段,与环保投资、污染治理等其他管制手段共同决定生态环境质量。为探究环境司法专门化“遇冷”背后的制度动因,本文首先通过浏览相关网页新闻梳理近年来各省设置环境法庭进行独立环境审判的情况,其次研究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对环境治理效果是否产生空间溢出效应,然后本文研究了环境司法专门化对环境治理效果影响的具体传导机制,本文也展开了进一步分析,探讨了在“唯GDP论”改革实施前后,以及不同公众诉求程度、不同地区的情况下环境司法专门化对环境治理效果的影响,最后,针对研究结果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和建议。经过实证研究,本文得到以下结论:第一,从环境治理效果来看,环境司法专门化对本省短期和长期的环境治理并没有显著效果,但对邻近省份短期和长期的环境治理都有负向溢出效应。第二,从传导机制来看,环境司法专门化促进了本省短期和长期的环保投资和环保行业从业人数,但对邻近省份短期和长期的环保投资和环保行业从业人数有负向溢出效应。第三,在进一步分析中,首先,本文发现,2013年以前“唯GDP”的官员考核晋升制度是环境司法专门化对环境治理产生“以邻为壑”的主要原因。研究发现,2013年以前环境司法专门化对环境治理具有显著的空间溢出效应,而2013年之后取消了“唯GDP论”的官员考核制度,环境司法专门化对环境治理效果的空间溢出效应并不明显。第四,环境司法专门化对环境治理效果的空间效应主要体现于公众诉求高的省份及东部地区。根据研究结论,本文从政府、企业、媒体、公众提出如下建议:在政府层面:第一,国家应加快环境法庭设置,推动地区环境法制建设的完善。第二,增强环境司法建设的独立性。第三,各省发展应与环境治理应实现互利互惠、联动协同。第四,加强环境司法监督和改进官员考核制度的同时配合,逐步遏制“唯GDP论”。第五,政府在制定政策时要充分考虑环保投资、环保行业从业人数作为机制的作用,加大环境治理投入的力度。第六,政府在治理环境的同时需重视公众诉求的力量,创新公众参与环境治理渠道,优化举报及奖惩机制,鼓励公众参与环境治理。第七,合理调控不同经济发展区域的环境治理水平。在企业层面:第一,积极响应环境司法专门化建设,提高污染防控及处理能力。第二,加强法务部门关于环境司法方面的学习,保证企业生产运行在法律的轨道上。在媒体层面:第一,要加大宣传力度,鼓励公众参与。第二,积极曝光破坏环境的行为,推进环境法制的完善。在公众层面:第一,提高保护环境的意识。第二,敢于举报破坏环境行为,积极发挥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