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弹指一挥间,《破产法(试行)》已经颁行将近二十载,在我国促进改革开放和建立市场经济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在笔者看来,我国破产法还有许多需要完善的地方,债权人会议制度即是其中之一。债权人会议作为一个参与和监督破产程序的机构,其组成、决议等直接影响到债权人会议作用的发挥。于是乎,本文不惜重墨对之详加论述。 在本文里,第一部分,对债权人会议的概念、设立意义、性质和法律地位进行了介绍;第二部分,要深入剖析债权人会议必须了解债权人会议的组成,也就使成为债权人会议成员资格的债权申报程序的论述成为必要,申报行为并不能当然取得债权人会议成员的资格,关键的一点就是确实享有债权,当然债权确认也就显得必不可少。第三部分,也是本文的重点所在,本文详细论述了债权人会议的召集、出席、主持、职权、表决、以及决议的效力等;第四部分,本文对债权人会议的常务执行机构——破产监督人进行了分析研究,说明了我国增设此机构的必要性以及应该赋予其什么样的职权;最后,本文提出了我国破产法相关规定的立法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