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前言部分,主要阐述了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承担制度在我国发展的现状,以及本文写作的动机、目的和意义,同时就本文采用的研究方法和手段进行了描述。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制度概述是本书的基点。该章主要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的概念,具体阐述了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不同于一般民事责任的三个特点:第一个特点是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主体的特殊性。首先从民事责任主体身份的多重性,阐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所承担的侵权和违约责任,具有信托责任的特点;其次,从民事责任主体的知识和技术水平专业性较高,阐述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承担的民事责任高于一般主体承担的民事责任,并指出这也是造成基金民事责任认定和承担难以实现的因素。第二特点是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性质的公法性。由于受损的基金持有人为不特定多人,危害性很大,已涉及公众利益,因此不同于一般的民事责任,需要国家和政府的干预,利用公法对私权利加以限制,确保基金持有人所受损害得以最终补偿。第三个特点是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实现的复杂性。这是导致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承担认定的复杂性,难以确定的原因。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的特点决定了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的表现形式,本章进而概述了中外各国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的立法和具体表现形式。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民事责任承担制度辨析,主要是围绕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对基金持有人的信赖义务,结合《证券投资基金法》、《信托法》相关法条,详细阐述了目前因违反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法律漏洞和法律缺失问题,以及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连带责任制度的不确定性问题,从而强调了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立法必要性。因为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具备的特点,导致了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构成中的侵权行为或违约行为难以认定;而证券投资基金市场信息的不对称性更为严重,也加重了基金持有人举证责任的难度;同时,侵权或违约造成的损害,因界定时点存在复杂性,导致损害赔偿金额的计算没有确定的依据和标准。所有这些问题最终导致基金持有人受损的利益无法通过司法途径予以认定并实现。因此,当务之急,就是要通过立法修改完善证券投资基金法律法规,利用法律手段将民事责任承担制度中的复杂、困难的问题予以明确界定,才能确保基金和基金持有人受损的利益得到补偿。第三章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完善,主要针对第二章提出的问题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完善、以及基金持有人民事诉讼权利保障三个方面,探讨如何完善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承担制度。同时,强调立法、执法和司法三个部门从各自职能的角度采取不同的措施,相互配合,打造一个适合我国国情特点的民事责任承担制度,从而保障证券投资基金民事责任承担制度的真正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