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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人类社会基本的价值理念和理想追求,正义一直是人们的奋斗目标。媒介自诞生之日起,就与正义结下了不解之缘。媒介正义作为推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不可忽视的力量,它是对新闻机构运行和采编人员报道行为的制度性规范和正当性评价。它是在正义的一般意义之下,突出强调了正义的实践理性精神以及媒介这一特殊领域相结合的特性,其基本要求是在媒介运行过程和结果上都要接受正义的约束,体现正义的精神。所以,我们考察媒介正义,应涵盖理念、制度、实践三个因素,即媒介正义原理论、媒介制度正义论、媒介实践正义论。媒介正义原理论主要论述两部分内容:第一,媒介正义、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的关系;第二,媒介正义的分配原则。媒介传播过程中的基本价值理念是正义、自由和秩序。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是对立的,然而这并不意味着一方可以脱离另一方而独立存在,二者在对立的同时还是相互统一的,一方的存在必须以另一方的存在为依托和根据。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何者拥有价值上的优先性,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由现实境况决定的。我们应当依据媒介传播的现实在媒介自由和媒介秩序之间保持一种合理的张力关系,而媒介正义正是这种张力关系,通过它,可以实现媒介自由与媒介秩序的动态平衡,从而达到传播的和谐状态。要实现媒介正义,首先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分配正义问题,在这其中,媒介正义分配原则是问题的核心。本研究认为,媒介产品和服务应该根据人们的基本需要进行分配。媒介制度是媒介运行过程中一系列规则以及这些规则的实施与执行,它用来规范和约束媒介组织与其它社会组织、媒介组织与媒介组织、媒介组织内部各种行为、关系。本研究将媒介制度正义分为媒介制度本身的正义和媒介制度运行的正义。媒介制度本身的正义涉及到媒介制度合法性的问题,即媒介制度有效性的基础和来源;媒介制度运行的正义即媒介制度的合理性,媒介制度的设计需要一定的正义观作为支撑,媒介制度在运行过程中需要把这种正义观体现出来,所以媒介制度的合理性是指媒介制度的形式是否符合其内容。如果说媒介制度本身的正义是一种实质正义,那么,媒介制度运行的正义则是一种形式正义。因为前者指导后者,决定后者努力的方向和性质。但媒介制度运行的正义也是不可或缺的,其重要性是工具性的,它直接影响媒介制度正义实现的程度如何以及实现的效率。媒介制度本身的正义优先于、重要于媒介制度运行的正义。媒介制度不是僵化的、一成不变的,随着媒介传播现实的变化,媒介制度必须做出相应的调整,无论这种调整是根本性的还是局部的,这里涉及到媒介制度变迁的问题。媒介制度的变迁未必体现媒介制度原有的正义性。同时,媒介制度是一种公共品,搭便车现象和公地悲剧作为实现媒介制度正义的现实困境,它们不仅能消解媒介制度创新的动力,更可能危害整个媒介行业。所以,以选择性激励代替集体性激励,明确公共品的产权,是解决媒介制度非正义性的方法。在本研究中,媒介实践是指新闻报道。媒介实践正义的内涵包括以下三个方面:媒介实践正义意味着媒介在传播活动中要有正义的精神、要有正义的报道方式、要以实现社会正义为目的。媒介传播是在一定的政治经济制度背景下进行的,社会制度对于媒介传播的规范、控制体现为媒介制度,媒介实践正义在不同的媒介制度中表现出不同的内容,所以媒介实践正义有四种传媒理论基础:威权主义、自由至上主义、社会责任论和苏联的共产主义。同时,记者在采访报道的时候,经常要面对伦理困境,每天在工作中都要做出伦理抉择,而自古希腊以来,哲学家们总结出了多种指导伦理选择的原则:亚里士多德的中庸之道、康德的绝对命令、罗尔斯的无知之幕、密尔的功利主义和基督教的爱的原则,这成了媒介实践正义的伦理学依据。在上述理论的指导下,媒介实践还必须有实现正义的方式:报道内容的多样性是实现媒介实践正义的基础、报道方式的客观性是实现媒介实践正义的保障、报道结果的正义是媒介实践正义的目的。在此过程中,正当与善的关系的问题是记者不能忽视且难以把握的问题,中西方媒介机构在处理此问题时并不完全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