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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十三条将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中的“猥亵妇女”修改为“猥亵他人”,由此将男性纳入了猥亵罪的保护范围,对猥亵罪进行去性别化。这是自1997年取消流氓罪后,我国首次在立法中承认14周岁以上的男性能够成为性犯罪的犯罪对象。这一修改体现了我国刑事立法上对男性性权益的保护,深入贯彻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是我国刑事立法的一大进步。但与此同时这一规定也折射出我国刑法中性别化规定的更多不足之处,其中随着社会实践中女性对男性的性犯罪以及男性对男性的性犯罪的不断发生,最值得关注的即是本论文所指出的强奸罪的性别化问题。因此,如何针对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性别化规定存在的主要问题来完善强奸罪的相关规定已成为极具现实意义的研究内容,本文意图通过分析现行强奸罪在实践中遭遇的相关性别化困境来探究强奸罪性别化困境背后的根源,并且与已有观点中所主张的将强奸罪现行规定完全推翻的建议不同的是,为实现对不同性别人群的性自由权的同等保护和对不同类型的性侵犯犯罪行为的有效规制,笔者将在充分尊重现行刑法体系的前提下、力求在现行强奸罪相关规定的基础上提出个人对完善我国强奸罪相关规定的建议。本论文主要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首先介绍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的相关规定,并在此基础上进一步介绍现行强奸罪性别化的相关规定的立法背景,由此提出现行强奸罪性别化的相关规定在司法实践过程中遭遇的主要困境,以引出下文强奸罪在立法上所存在的性别化问题。文章第二部分则探析强奸罪性别化困境背后的立法因素,对现行强奸罪立法在性别方面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主要指出现行强奸罪在其所保护的法益以及它在犯罪主体和犯罪对象等方面的缺陷和不足并从实践中的案例出发对此三个问题进行逐一的说理论证。第三部分则着重从贯彻宪法、刑法中的平等原则,保持刑法条文的统一性,回应高频案件,维护社会秩序以及响应国际消除性别差距的趋势等几个方面分析论证对强奸罪相关规定去性别化以弥补强奸罪在性别方面的缺陷与不足的正当性,为下文提出对强奸罪的相关规定进行去性别化的建议做铺垫。第四部分则在上一部分的基础上,从立法和司法层面提出强奸罪去性别化的相关建议,希望对未来刑法修改和我国法治发展能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