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维权的出罪问题是指行为人采取形式上看似犯罪的手段去行使自身合法的人身财产等权利的行为,不应该被评价为刑法上的犯罪的问题。具体来说,它主要指的具有行使某些宪法上以及其他部门法的权利和自由行为人(消费者,债权人,物权人,上访者等),当其自身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受到侵害时,因而采取了刑法上单纯地看来是犯罪的手段去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在司法实践中,采取形式上犯罪的手段行使权利的行为,极大多数维权的行为人被做入罪处理,只有极少数维权人逃脱法律制裁的厄运,而在理论上,我国刑法也没形成统一的认识,行为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行使某些权利的行为,虽然这样行使权利的行为造成了某些损害,但是因为它是在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的,所以不管是从刑法谦抑性,人道主义理念和罪刑法定原则考虑,还是从刑法的人权保障机能的内在要求,适应宪政模式的需要和民生刑法理念下的刑法解释模式出发,都应该承认维权行为的合法性,不能认为是犯罪行为,但维权行为严重超过必要的限度除外,因为法不可能无限制宽容过激的行为,否则刑法的法益保障机能和社会调控功能无法发挥其该有的功能。维权行为要合法必须是权利的客观性,维权目的的正当性以及手段的必要性三者有机的结合,维权行为性质上说属于一种特殊的私力救济,而其合法化的原因本质在于其阻却违法,即不具有法益的侵害性的特征,只有将行使权利的行为与相关的犯罪界限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非法占有目的以及权利基础正当等方面厘清,只有正确地认定常见的物权人,债权人,消费者以及上访者等权利人行使权利的类型和方式,才能更好地指导司法实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