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随着中国城镇化的不断发展,铁路、公路一次又一次的提速,人们对交通工具的要求一快再快。我国现在有3亿汽车驾驶人,机动车近2亿辆,人们在追求效率的同时,交通事故的发生不可避免,人民群众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受到直接或者间接的威胁,由此引发的社会矛盾也值得我们重视。 机动车辆保险的出现在很大程度上缓解了交通事故后的赔偿问题,国家为此也做了制度上的规定,先后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以及一系列相关的司法解释、部门规章以及行业准则,但对机动车辆保险赔偿的原则、机动车辆保险赔偿的操作流程等存在法律规定不全、法律规定和部门规章不一致的情况,且对被保险人而言,在整个机动车辆保险购买以及索赔中合法权益无法得到有效保障的问题。因此,文本期望结合当前实际情况,对我国机动车辆保险赔偿的相关问题进行浅要探讨与分析研究,并尝试提出一些建设性的完善建议。 本文由三个部分组成,分别是引言、正文和结语,正文主要通过一下几个方面进行概括论述: 第一,主要对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损害制度基本原理进行阐述。包括机动车辆保险损害赔偿的主体、赔偿模式以及赔偿原则。尤其是长期的过错责任原则占据着我国机动车辆保险理赔的主流,给交通事故双方当事人带来了很大的误解,出现了事故一旦发生,对责任进行大包大揽的情况。 第二,主要对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损害赔偿现状及原因进行分析阐述。赔偿现状包括法律制度上以及现实中机动车辆保险各个险种赔偿的现状并分析其存在的原因。正是按责赔付的怪圈以及从人主义的模式,极大的影响了机动车辆保险的活力,难以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第三,主要对国外机动车辆保险损害赔偿制度发展状况进行阐述。分析几个主要国家机动车辆保险损害赔偿大致现状并进行简要的评析。从中汲取对我国有用的诸如强制保险领域以及灵活多变的商业保险。 第四,主要提出我国机动车辆保险损害赔偿完善建议。通过前面一系列的现状分析、借鉴,针对我国缺陷提出相应的完善完善建议和配套措施。针对机动车强制保险,提出限定赔偿范围、提高赔偿限额以及落实法定的无责任赔偿。对于商业险领域则应更多地普及代位求偿,让被保险人购买的保险真正的物有所值。 本文秉持提出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思路,首先提出我国机动车辆保险制度赔偿主体不明、赔偿原则混乱以及各险种索赔设置阻碍过多、赔偿困难的问题;然后针对历史发展以及现实情况分析其产生的原因;最后提出相应的解决思路。力求找到适应我国现今发展形势的机动车辆保险损害赔偿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