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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经济危机引发的全球性金融危机使得各国都在不遗余力的推动金融市场的改革,加强金融消费者的保护是各国改革的重点。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深化发展,金融商品和服务日益丰富,金融机构大型化、集团化趋势得到加强,金融消费者这一群体正在不断扩大,金融消费者与金融机构在信息能力、交涉能力、和缔约能力等方面的差距也在日益扩大。在这种环境下,金融消费者的权益受侵害的问题日趋严重,也同时暴露了我国在立法、监管、救济等多方面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不足。我国目前有关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法律制度建设刚刚起步,规定较为分散,大都规定在监管机构制定的部门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中;我国一行三会下设的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之间的协调机制尚未建立,容易出现监管的重复以及不足;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不完善,致使纠纷不能得到及时妥善的解决。这些都导致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无法得到充分实现。因此,本文在美国、英国及我国台湾地区相关实践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当前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采用了规范分析方法、比较分析方法、历史分析方法以及传统的法律解释学方法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进行了研究。本文第一部分介绍了金融消费者的基本问题。比较了金融消费者与一般消费者的区别,明确金融消费者范围包括一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界定了金融消费者的概念;分析了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理论基础。第二部分是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中存在的问题。归纳了在现实交易中金融消费者知情权、安全权、公平交易权以及自主选择权受侵害的表现。第三部分是其他国家及地区金融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制度的分析。从立法概况、监管模式及机构、金融消费纠纷解决机制三方面分析了美国、英国以及我国台湾地区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的情况。第四部分是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问题研究。也是从立法、监管、救济三方面分析了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的保护现状,针对我国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不断发展的现状,提出了应当分层次的进一步完善我国金融消费者保护的立法体系;在建立与完善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间协调机制的基础上,成立专门的金融消费者保护机构;完善诉讼外的纠纷解决机制,建立专门的金融消费纠纷处理机构;同时要加强行业自律以及教育工作的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