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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灾是陕南地区的常见灾害,本文主要以《清代长江流域西南国际河流洪涝档案史料》、《童温处公遗书》两种史料为中心,结合陕南地区各地方志、《清实录》、私人文集、地方碑石等其他史料,以光绪二十一年兴安府所遭水灾为个案,分析了清代这一地区的荒政措施及执行情况,包括具体的报灾、勘灾、救灾的程序等内容。特殊的地理环境,导致了陕南地区地方狭小,交通不便,农业经济落后,人口相对较少。在清政府庞大的的统治区域里,只是很不起眼的一小块。通过分析我们得知,清代荒政的诸多措施中,完备的救灾程序在这一地区得到了很好的执行,特别是勘灾,需要经过两次的反复确认。而清政府最多运用的蠲免这一措施,以及用于救灾的庞大支出,不管是在政治清明、国库充裕,荒政执行比较好的乾隆朝以前,还是国力衰退,仓储空虚,日渐无力负荷救济灾民重任的道光朝以后,在频繁遭受洪涝灾害的陕南地区,都没有体现。兴安府的荒政实施体现出以下特点:首先,地方官员十分重视荒政,平时建仓积谷,积极预防。遇灾时严格遵循报灾、勘灾、救灾的程序,又不拘泥于制度,地区内州府与厅县之间的互动相对良好,有关命令在一定时期内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其次,由于地理环境交通条件的限制,兴安府与朝廷之间的消息互通效率不高,所以,兴安府成为荒政实施的主体。再次,荒政在具体实施的过程中也存在有问题。除了上述中央政府不能对本地区进行迅速、有效率的干预的问题,也会出现夸大受灾情况或是隐匿灾情不报的情况。综上所述,在陕南地区的荒政实施中,国家不占据主体地位,但是,官方系统化的救荒理论和规章制度为地方官员的救荒实践提供了基础,而偏远的交通条件留给地方官员较大的机动性,是其在荒政的具体实施能够因地制宜,灵活处理。总体而言,光绪年间兴安府的荒政实施,虽然也存在一定的弊端,但基本上是值得肯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