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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经济金融全球化背景下,国际金融市场动荡加剧,使得既能有效稳定金融市场秩序、保障存款人利益的存款保险制度显得越发重要。我国从2015年通过实施《存款保险条例》,正式构建了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但问题在于,我国的当前制度仅仅是通过这一条例来支撑的,很多实践中面临的更为细致的问题并没有进行有效规制。因此,我国既要借鉴国外经过实践检验的成熟经验,又要结合我国现阶段的实际经济金融环境,尽快完善我们刚刚建立的自己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为金融机构改革与发展再增加一层安全网,从而为我国的金融改革和发展提供更好的有利条件。考虑到美国作为第一次从国家层面制度化的实施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国家,迄今为止都是各法治发达国家的效仿对象。而韩国作为与我国同属亚太金融圈的邻国,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具体设计与执行上充分考虑本国客观金融环境,在具体的体系构建和细节设计上具有诸多独特之处,因此选择美韩两国的存款保险法律制度作为主要研究对象,分析整理出两国制度存在的共同点与先进之处,并将其与我国制度进行比较,从完善存款保险基本制度、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建设、提高立法技术填补制度空白等三个层面,对我国存款保险制度提出了完善建议。首先在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建设上,扩大投保金融机构的范围,在扩大和明确存款保险保障范围的同时扩充存款保险基金来源,并实施类型化差别保险费率制度。其次在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建设上,借鉴韩国模式,在现有机构内设置相对专业且独立的存款保险委员会,并借鉴美国模式,完善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的处置职能,使其更倾向于风险管控型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最后,通过建立隐含破产法律制度、完善信息披露与公示制度以及完善与存款保险法律制度的相关配套法律,来保障该制度的有效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