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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责任年龄下限在刑法中实质上是一种法律推定,这种推定实际上是将经验领域的事实由法律先验性的予以规定。我国刑法在50年代初期引入了“辨认能力”与“支配能力”的概念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确定奠定了理论基础。近年来,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的现象逐渐引起人们的重视,如何更好地应对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趋势亟待解决。在低龄未成年人杀人事件不断出现的情况下,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是否应该降低成为社会各界争论的焦点,学术界主要对此的看法主要分为降低论与维持论两派,笔者通过研究综述对他们的观点进行了归纳总结。我国古代关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规定在不断变化,统治阶级皆遵循“体恤年幼者”的理念,恤幼思想在西周最早体现,以年龄确定刑事责任在汉律中直接体现。唐朝时期,我国封建法律空前完备,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规定得以系统化、固定化。明清时期,基本沿用了唐律的立法规定。我国近现代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规定也经历了一段反复时期,理论领域与司法实务界的专家学者在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问题上始终没有得到一致的答案。14周岁、13周岁和12周岁都曾经被作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通过比较研究域外国家、地区的立法规定,可见世界各国、各地区根据本地历史、人文所拟制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有很大不同,主要特点是:一是各地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不同,虽然有所趋近,但同一的趋势不明显。二是各地立法的历史趋势主要趋向于轻缓化、非刑罚化。在我国刑法理论研究领域,刑事责任能力的内涵借鉴了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在大陆法系国家的刑法理论普遍认为刑事责任能力作为犯罪构成的一个部分,应当包括犯罪行为人的分辨及控制力。个体拥有完备的辨认控制力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个体得到成长,教育程度得到提升,社会经历与见识也更加充分。也就是说,只有达到了一定的年龄,才能拥有分辨控制力,才具备可追责性。确定不同年龄具备多大程度的分辨控制力,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确定提供了依据。我国目前立法将14周岁确立为刑事责任年龄下限,但因其立法的不完备存在着种种问题。目前我国存在较为严重的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实施违反刑法的行为,在应对这类问题上,我国立法尚属空白,亟待完善。另外,我国目前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处理沿用了一套成年人的刑罚体系,不利于未成年犯的矫治与再社会化。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呼吁体现了社会各界依然没能摒弃“法律万能论”的思想。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下限无法根本解决低龄未成年人违法犯罪问题,也违背刑罚轻缓化的国际趋势。相应的,我国应完善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的配套立法,构建独立的少年司法制度,为应对犯罪低龄化问题,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制度保障。笔者着力将刑法放在社会的广阔视野中加以研究。在刑法之上研究刑法,着力对刑法现象进行哲理思考和整体价值判断,揭示刑法规律,以提高刑法的精度。把刑事责任年龄下限置于广阔的社会视野中进行研究,探求我国目前刑事责任年龄下限规定的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