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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再婚家庭数量明显增多,相对应地,继父母子女关系大量出现。继父母子女之间没有直接的血缘关系,但却直接影响着再婚家庭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继子女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切身利益,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调整离不开法律这一手段。然而,现行的法律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比较原则化,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标准,因此,在实践中对继父母子女关系问题,尤其是在抚养型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认定、解除及相应的权利与义务问题上,存在很多争议和分歧。本文拟对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权利义务内容以及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等问题进行探讨,提出完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建议和具体设想。本文共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为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和类型。这一部分主要介绍了继父母子女关系的概念,继父母子女关系三种具体类型,即名分型、抚养型和收养型。第二部分是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问题,该部分介绍了继父母子女关系形成方面的法律规定、形成抚养关系的原因和实践中常见的情形、认定抚养关系应考虑的因素以及在抚养关系形成问题上当事人选择权的问题。第三部分阐述了继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内容。具体分析了继子女与继父母间、与其生父母间的权利与义务,指出我国现行法律对继父母与继子女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之规定是否及于其他近亲属。第四部分是继父母子女关系的终止问题,包括引起继父母子女关系终止的原因、继父母子女关系的解除以及解除时当事人选择权问题。第五部分是完善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建议。明确处理继父母子女关系应遵循的原则,即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在此基础上提出具体的立法建议,即应该明确抚养关系形成的条件,完善对继父母子女关系解除权的相关规定,对继父母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应该及于其近亲属,并在继父母子女关系的形成和解除问题上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权,以维护再婚家庭的稳定,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