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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股股东对中小投资者的侵占行为是当前我国上市公司面临的重大风险,并且该行为危害到了我国资本市场的健康发展。尽管国外已有许多关于控股股东行为的研究,但国外的结论不一定适用于我国的情况,因为我国经济处于“新兴加转轨”阶段,不同于西方成熟的市场经济体制,所以,结合我国当前的转轨背景,研究控股股东与企业业绩的关系具有重要意义。对此,本文以我国转轨经济为背景,研究了我国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对企业价值及上市公司侵占程度的影响。 首先,在分析当前解释控股股东侵占行为的投资者保护理论、委托代理理论与交易费用理论等主要理论的基础上,引入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逐一分析了我国已经颁布的与资本市场发展相关的法律制度,指出目前我国资本市场的执法环境还相当的不完善,正是这种不完善,导致控股股东可以合法地对中小股东实施侵占行为。 其次,虽然国内的研究倾向于认为,非国家控股的公司比国家控股的公司业绩更好,但本文对此倾向性的结论表示怀疑。本文以同处于竞争行业的上市公司为样本,并且按最终控制人的性质对控股股东做了重分类,结合上市公司所处地区的法制环境,重新考察了控股股东与企业价值的关系。结论是:公司所处地区的法治化水平与企业价值正相关,即良好的法制环境会增加企业价值;目前讨论股权性质对提高企业价值意义不大,因为在不同的控股方式下,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与企业价值都是显著负相关;在好的法制环境下,控股股东的持股比例对企业价值的负面影响会降低。 再次,以我国上市公司控股股东的变更事件为研究对象,考察在我国当前的制度背景下,控股股东的变更能否提高企业业绩,以及在控股股东的变更中是否存在控股股东操纵利润的现象。考察结果显示,由于我国资本市场制度的不完善,当前控股股东的变更并不能给企业带来业绩的长远发展,它仅在控股股东变更的当年提升企业业绩;而且,在变更当年业绩的提升可能是控股股东操纵盈余的结果。 最后,通过构建微观公司治理指标,讨论了在制约控股股东的侵占行为中地区层面的法制环境与上市公司微观层面的治理究竟谁更有效的问题。得出的结论是,在整体环境较差的地区,企业层面的公司治理水平要低一些;公司的微观治理能够制约大股东的侵占行为,但是微观治理的制约效应远不如地区环境因素的;而且,公司微观治理的制约效应在环境好的地区更显著。本文的建议是,要提高上市公司质量,保护中小投资者,必须首先完善上市公司面临的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