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关于中学生伤害事故的民事法律严重不足,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对中学承担民事责任的归责原则没有统一的认识,导致频繁发生的中学生伤害事故难以处理,究其原因是对中学民事责任的基础认识不清。本文从分析中学民事责任的基础入手,区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学生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学生,对公办中学、民办中学与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进行了全面分析,评析了监护说、合同说和教育、管理、保护说,论证了中学在学生伤害事故中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基础是中学负有教育、管理、保护和注意的法定义务,提出必须在民法中明确规定该义务,从而解决中学民事责任的基础问题。其次,基于中学与在校学生的法律关系,对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进行具体分析,提出中学民事责任统一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特殊的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形式,即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提出中学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四个,详细分析学校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条件,即学校过错的具体情形。第三,论述了在不同类型的中学生伤害事故中学校的民事责任承担和中学免责的情形。最后,根据本文的理论对中学民事责任的承担进行了探讨,借鉴日德等国在学校赔偿方面的制度,对在民法典中制定相关的法律提出了可操作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