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 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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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主要是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性监管为主,但近年来两大证券交易所频繁对上市公司出具问询函,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这种非行政处罚性监管的广泛关注。不同于美国SEC意见函和澳大利亚ASX问询函,我国问询函机制的监管特征主要表现为监管方式的创新性、监管类型的多样性以及监管内容的专业性,并且在所有类型的问询函中,财务报告问询函所占的比重最大,而财务报告问询函又分为季报问询函、半年报问询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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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往我国证券市场的监管机制主要是以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性监管为主,但近年来两大证券交易所频繁对上市公司出具问询函,由此引发了社会各界对这种非行政处罚性监管的广泛关注。不同于美国SEC意见函和澳大利亚ASX问询函,我国问询函机制的监管特征主要表现为监管方式的创新性、监管类型的多样性以及监管内容的专业性,并且在所有类型的问询函中,财务报告问询函所占的比重最大,而财务报告问询函又分为季报问询函、半年报问询函和年报问询函,其中年报问询函所占的比重最大。但是,由于这种非行政处罚性监管出现的时间较短,其是否具有实际效果还尚未有统一、确定的结论。我国证券市场监管的主要目标是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推动市场的不断发展,而规范信息披露制度又是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坚实基础和必要手段。因此,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有效与否,最主要是看证券市场的信息是否有效。而证券市场信息的有效性可以区分为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其中,信息传递的有效性是基于有效市场理论,主要表现为年报问询函是否能够引起显著的市场反应;信息披露的有效性是基于信息不对称理论,主要表现为年报问询函是否能够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基于这样的背景下,本文以年报问询函为研究对象,选取了2015-2018年收到两大证券交易所年报问询函的上市公司为研究样本,分别从市场反应和信息披露质量两个方面,来验证这种非行政处罚性监管的有效性。研究结果表明:年报问询函能够引起显著的负向市场反应,主要表现为年报问询函发函的及时性、年报问询函是否涉及错误更正、年报问询函是否为再次发函以及年报问询函所包含的问题数量均与市场反应之间呈显著负相关关系,说明问询监管下的信息传递具备有效性;年报问询函能够提高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质量,说明问询监管下的信息披露具备有效性。因此,通过验证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从而得出我国以年报问询函为主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是具备有效性的结论。本研究的创新与贡献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首先,是研究视角的创新。以往的研究主要是以我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性监管为主,而对于这种以年报问询函为主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的研究少之又少。然而,对于一个成熟、完善的证券市场来讲,非行政处罚性监管和行政处罚性监管都是必不可少的,二者相互协调、相互补充。本文将研究视角聚焦于以年报问询函为主的非行政处罚性监管,推进了相关领域的研究,丰富和拓展了现有的学术文献。其次,是研究思路的创新。以往的研究主要集中于年报问询函对审计质量、管理层业绩预告以及市场反应等的影响,虽然有一定的相关影响对象,但缺乏一个系统的研究思路去支撑其有效性的判定。本文以证券市场信息有效性为出发点,然后将其细分为信息传递的有效性和信息披露的有效性,通过有效市场理论和信息不对称理论,进一步研究年报问询函与市场反应以及年报问询函与信息披露质量之间的关系,最后综合判定非行政处罚性监管的有效性。因此,本文在研究思路上具有一定的理论依据和逻辑支撑。最后,是研究方法的创新。在以往的研究中,对于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主要是通过专业评级机构采用财务和非财务指标的评价体系来进行,与之不同的是,本文借鉴了Kim和Verrecchia在2011年提出的KV度量法,将经过多元回归分析后得到的β系数扩大数倍后作为KV指数,然后再把事件日前后两组KV指数进行配对样本t-检验,最后比较两组KV指数的差异进而判定信息披露的有效性。这种研究方法对于信息披露质量的衡量以及年报问询函对信息披露质量的影响更具有准确度与说服力。总而言之,本文的研究结果不仅丰富和拓展了现有的学术文献,为今后该领域的研究提供新的研究视角和理论支撑,而且也为我国的监管部门和制度设计者提供了直接的经验证据,从而有助于其知悉资本市场监管体制改革的政策效益,甚至还可以为其他发展中国家提供经验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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