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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属东印度是荷兰殖民统治印度尼西亚地区时对这一地区的称呼,古代印度尼西亚的法律以习惯法为主,本土习惯法中揉入宗教因素。随着荷兰殖民者的到来,印度尼西亚古代法律制度逐渐发生变化,开始了法律近代化和殖民化的渐变过程。荷属东印度独具特色的政治法律结构,其特色在于按照分而治之的原则建立起二元制的行政结构和二元制的司法结构。荷兰人在荷属东印度建立起行政、立法、司法三权之中,行政独大,立法、司法服务于行政的政治法律结构。这样做有利于殖民统治者控制局面,任意进行剥削和掠夺。行政方面,荷属东印度建立了荷兰和殖民地方面两套相对独立而又紧密联系的行政体系,以发挥各自约定的作用。这复杂而又精密的政治体系的最终统一点是荷属东印度官制服从于荷兰官制。司法方面,荷兰殖民者逐步在殖民地建立起二元制的司法体系。立法方面,在殖民地初期,荷属殖民地立法权完全把持在殖民统治者手中,以便于殖民者披着合法的外衣统治当地居民。而在地方分权理论提出之后,荷兰殖民者似乎给与当地居民参政议政的权利,但真正意义上的立法权仍紧紧握在殖民者手中。在上述政治法律背景下,荷兰人推行多元主义的法律政策,简单地说就是对不同种族的人分别适用各自的法律。更深刻地,这项法律政策中蕴含着复杂而精密的法律技巧和理论基础。此外,荷兰对荷属东印度习惯法(adat)的态度也是值得关注的。他们没有直接破坏、否定当地人最重要的法律渊源。而是在一定范围内采取尊重的态度,将习惯法置于多元法律体系之中。在与荷兰利益不相冲突的前提下允许由当地习惯法调整当地人关系。独具特色的直至法律结构、法律多元主义、习惯法政策这三个问题是荷属东印度法律史上最为重要的三个问题。它们代表着荷属东印度法制发展的鲜明特色。抓住它们,就等于抓住了荷属东印度法制发展的主线,能够以此追溯荷属东印度法制的重要面貌。在独立的印度尼西亚成立之后,荷属东印度的法律政策神话般地继受下来。这继受使得今天对那段殖民史中法律政策的研究具有意义。殖民力量是如何影响一个社会的进步及其之后的独立国家,这是我们要探讨的深层次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