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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题所研讨的缔约过程中的说明义务(以下简称说明义务),在我国法律研究和立法实践中,被视为先合同义务之一,并用缔约过失制度予以规范。目前,对于说明义务的研究,可谓著作颇丰,但大多集中于保险、医疗等具体合同,且对其内涵界定、存在价值没有深入探讨,尤其对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和损害赔偿问题,疑点颇多,本文试图对以上问题的解决作出努力。本文除引言和结论外,共分为五章:第一章探讨说明义务的概念界定和适用案型,此部分是全文研究的前提。在概念界定上,本文只以缔约过程中的说明义务为分析对象,通过适用领域分析和研究现状反省,阐明说明义务研究的价值和迫切性。第二章是说明义务的存在基础分析和履行要求探讨。作者以英美法"购者自慎"为起点,得出说明义务的发展是道德法律化的体现,也是法律社会化本位的反映。在说明义务的存在基础上,引进法律经济学里的信息不对称概念。笔者认为,信息不对称理论和诚实信用原则分别从经济学和法学的角度为说明义务提供了理论基础。关于说明义务的履行要求,将从履行前提、履行时间、履行范围等方面加以论证,以探索如何适当地履行说明义务。第三章至第五章是本文的重心所在。法律的作用不仅在于规范行为,更在于救济损害,因此,违反说明义务的法律后果是异常关键的课题。本文将分三章从不同的角度论证其法律后果。第三章研究违反说明义务对合同效力的影响。未尽说明义务而订的合同,法国法中受害人可以扩张适用欺诈以撤销合同或宣告合同无效,德国法则以判例的形式赋予受害人基于缔约过失的合同废除请求权。本文在考察我国法的基础上,认为法国法模式是较好的选择。第四章探讨未尽说明义务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传统上认为,说明义务作为先合同义务,违反它即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故违反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属契约法体系。本文认为,说明义务的损害赔偿,关系到侵权法和契约法关系的构建,缔约过失责任虽然并无不当,但是法国法的侵权行为规则和英美法的信赖利益理论同样闪着智慧的光辉,颇值探讨和借鉴。第五章是违反说明义务损害赔偿的范围研究。本文分析认为,未尽说明义务损害的不限于信赖利益,还有固有利益。由于固有利益的涵义和范围较好认定,本章主要以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为研究对象。在信赖利益赔偿比较法研究的基础上,探讨其赔偿范围的界定,进而指出信赖利益的赔偿,要受可预见原则、损益相抵、减损原则的限制,但是却没有过失相抵的适用余地。总之,本文充分吸取国内已有的研究成果,并以法德日和英美法的相关论著和法院判例为研究素材,辅之以法律经济学的分析方法,力求对缔约过程中说明义务这一课题,得出自己的认识,以求教于大方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