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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出口贸易日益繁荣的背景下,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凭借简捷、便利的优点在海上保险实务中应用得愈加广泛。被保险人的申报义务在预约保险合同中十分重要,它直接影响到保险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它是海上预约保险合同区别于普通保险合同之所在。时至今日,我国法律中只有《海商法》第231条至第233条对预约保险合同做出了简略规定,且仅在第233条提及到了被保险人申报义务。学界在被保险人申报义务一些相关问题的讨论中也并未形成一致观点。保险实务中,不同保险公司的预约保险合同条款也并不统一,一些约定条款的内容已偏离了预约保险合同的性质及宗旨。但由于相关立法缺失,不能及时有效地给予规范矫正,导致争议不断,妨碍了海上贸易发展。一些法院在审理相关争议纠纷时也遇到了法律适用上的问题。本文旨在就预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申报义务若干问题加以探讨,以期为完善我国海上预约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申报义务相关法律制度提出一些可行性建议。以此规范保险业务,更好地解决争议纠纷,让预约保险合同制度在海上保险领域发挥出其应有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