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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保护问题一直以来都是社会关注的议题,但同时也是饱受争议、处于混沌中的话题。我国现行法律,尤其是刑法对动物的保护注重一个“稀”字。近年来,与动物有关的案件不时牵动着民众的正义神经。一方面,一些破坏珍稀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人被判处了过重的刑罚,另一方面,刑法对严重虐待动物的行为并没有任何规制的意向,这就是刑法在动物保护领域所处于的尴尬境地。在没有特殊事件冲击的情况下,刑法在该领域可能会一直举步维艰。由于新冠疫情爆发的重要背景,动物保护问题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视,民众的呼声推动刑法保护动物的事业向前迈进了一大步。《刑法修正案十一》(草案)第25条将禁止以食用为目的所进行的针对一切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收购、运输、出售行为,第26条严禁违反国家规定引进外来入侵物种。草案第25条所关注的是野生动物对公共卫生安全的影响,第26条关注的是外来入侵物种可能带来的巨大经济损失,二者都是站在生态系统的整体立场来讨论刑法应对动物进行怎样的保护。然而,由于草案第25条对行为人的主观目的进行了不恰当的限缩,第26条只考虑外来物种的负面影响,其会导致刑法在该领域适用时的周延性危机与解释欠缺。而造成这些理论危机的根源是人类对野生动物与其他动物的认知存在差异,不同类型动物的所有权归属存在区别。要明确刑法保护动物的价值,需要回溯历史,从人类社会文明的过往中寻求。刑法保护动物在历史上曾经历了漫长的历史变革和价值变迁,分析这种变迁,可以对刑法保护动物的意义有更明确的认知。在专制时代下,刑法保护的是动物的秩序价值,其可以维护专制社会的整体伦理制度,稳固统治秩序。刑法保护动物的经济价值,其有利于发展社会生产力,提升社会经济。刑法保护动物的道德价值,以体现行为的人文关怀。在后工业革命阶段,刑法开始注重保护动物的和谐价值,将动物作为具有独立价值的个体进行保护。通过对历史的梳理,我们可以将刑法保护动物的目的划分为弱动物福利与强动物福利两类。基于社会生产力的进步、发展社会经济、保护私人财产、防范社会风险为目的而进行的动物保护属于弱动物福利的范畴,在其视野下,动物的主要形态为“资源型”。而基于保护公共的财、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性对动物的道德感应为目的而进行的动物保护则属于强动物福利的范畴,在其视野下,动物的主要形态为“功能型”。对动物的犯罪属于生态犯罪,所以应当与生态犯罪的理论相结合。在生态刑法学中,关于人与动物的关系,存在纯粹人类中心的法益论、纯粹生态学的法益论和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论的争论。纯粹人类中心的法益论存在着明显的缺陷,有学者认为,纯粹人类中心的法益论是导致动物问题的主要原因。纯粹生态学的法益论太过理想化,并不符合我国当前的实际情况。而生态学的人类中心的法益论是一种折衷的学说,比较符合我国现阶段的社会实际情况,应当采纳。鉴于保护动物与保护生态并非是两个完全相同的概念,动物具有能动性,它能够给人类带来益处也会给人类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所以刑法对其法益所进行的保护有必要进一步明确。现代刑法保护动物有两个应有方向,一是弱动物福利,即基于生态多样化保护的理论价值对动物进行保护;二是强动物福利,即基于遏制个人激进情绪、维护社会道德秩序的理论价值而对动物进行保护。通过分析中国古代刑法保护动物的理论与实践的积淀,结合清末民初中西刑法保护动物理念在中国碰撞所留下的火花,辅以当今世界破解动物贸易福利壁垒的现实需要以及解决流浪动物问题的社会需求,可以得出我国需要用刑法保护动物福利这样一个结论。但必须指出的是,强动物福利目前在我国还不具备刑法上的可操作性,弱动物福利贴合我国社会的实际需求。而且弱动物福利在我国野生动物法中实际已经有相关条款进行规定,只是该条款的适用对象,被限定在了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这一范围。因此,要让我国民众逐渐理解刑法保护动物福利这一理念,第一步就是要在涉野生动物犯罪的定罪和量刑过程中融通弱动物福利,建立起更为合理的解释体系和操作规则。要在现有刑法规制范围实现对动物的弱福利保护,就必须解决司法实务中所遇到的疑难问题。针对野生动物资源保护实务中所遇到的理论难点,首先必须要先确定什么是刑法所保护的野生动物资源,其依据主要来自国内各部门的规章目录以及国际上制定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公约)的附属目录。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应该论证过失是否构成该罪以及该罪具体的既遂与未遂的情况。同时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量刑方面的疑惑,则主要应当解决野生动物资源数量问题之争、野生动物制品价值总值之惑。此外,还应针对我国当前野生动物资源保护难的问题,探讨野生动物资源对人类的阻挡层效应,并以此建立野生动物栖息地。当然,对野生动物栖息地内发生的人与野生动物的矛盾冲突也要分析原因并寻找解决方案。要更为科学细致地研究涉动物犯罪的处理是否应用了弱动物福利的理论,就需要对该类犯罪的处理结果进行大数据的统计和比对。通过对10459份裁判文书的梳理,发现本罪量刑的大体面貌,得出本罪其他轻刑适用范围过广、有期徒刑量刑较低、缓刑裁量占比过大的结论。并从7934份被判决有期徒刑的裁判文书中选取“文化程度”、“动物等级”、“作案方式”、“省份”这四个要素,分析它们各自对量刑可能产生的影响。再从7934份裁判文书中筛选出同时载明此四要素的2371份裁判文书,将它们设为自变量,建构数学模型分析它们对因变量刑期的影响程度差异。完善本罪的量刑规范,需先构建明确的野生动物价值体系,再运用估堆式量刑与数学量刑方法相结合,得出合理的宣告刑,以实现弱动物福利在实践中的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