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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作为一个企业的标识,是企业与其它企业相区别的重要象征符号,其作为企业信誉的载体,通常需要企业投入较多的经济资源,进行相关宣传推广,往往附带了较大的财产利益,是企业的无形资产之一。企业名称权是一种综合性的权利,兼具人格权和财产权的属性,又具有一定的排他性。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企业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在实践当中,侵害企业名称权的案例屡见不鲜,通常通过冒用他人已有企业名称、以他人已有企业名称注册商标、或者用计算机网络域名冒用已有企业名称进行宣传推广等手段来实施,利用混淆企业名称的行为对消费者的产生误导。通过对目前我国关于企业名称保护的法律制度的考察,发现对企业名称保护的机制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主要表现在:现行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保护的范围狭窄,处罚力度较弱,救济途径也不完善,执法机构的规定并不明确,并且企业名称在与商标等权利之间也出现了许多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这些都对消费者产生严重的危害,问题亟待解决。为了使我国企业名称的法律保护制度得到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应结合新公布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修改草案,对我国的企业名称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提出完善建议,从竞争法的角度对企业名称进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