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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当前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社会纠纷呈现出多样化、不断增加的态势。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建立是适应社会发展趋势的。在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中,政府负有重大责任,化解社会矛盾、解决各类纠纷是现代政府的重要职能。然而,我国的政府解决纠纷机制无论是在体系的架构上、各制度间的衔接、整合上还是在各具体制度自身的建构上,都存在着突出的问题。因此,整合、协调现有的政府解决纠纷资源,建立健全高效、便捷和成本低廉的政府解决纠纷机制,通畅政府解决纠纷渠道,使其具有较大的系统性、包容性、合理性和可操作性,是我国实施依法行政所要面临的一项重大课题。
本文第一章主要介绍了政府解决纠纷的基本理论,由纠纷存在的多样性、广泛性,以及政府的角色、地位、职能导出政府解决纠纷的必要性、可行性、优越性,并对政府解决纠纷的范围作出界定。第二章对国外政府解决纠纷机制,如英国的行政裁判所制度、美国的行政法官制度、法国的行政救济制度、德国的异议审查制度、日本的苦情处理制度进行简要介绍,以显示出各种制度的特点和不同的发展格局,并进行比较,取其精华加以吸收利用。第三章在对现存各种解决纠纷机制的制度构成进行介绍分析后,试图深入探讨各种制度存在的问题,并对政府解决纠纷机制存在的共性问题进行归纳总结。第四章是本篇文章的重点,试图对如何在现有政府解决纠纷机制的基础上,进行整合与创新,增强多元化解决纠纷机制的合力,构建合理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提出若干意见和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