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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确保侦查、审查起诉的案件事实证据经得起法律的检验”。此后,关于“审判中心主义”的相关议题就此展开了激烈讨论,审判中心主义意味着公检法三机关在“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的基础上以“一审”为中心以及以“庭审”为中心,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的改革给公诉证明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检察机关必须改变传统的单纯“传输”案件的做法,对证据进行严格审查,从查明事实转向证明事实。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将不同诉讼阶段的证明标准均规定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但这一立法规定一直在学界存在不同意见,实际上,审判中心主义并不是要求“证明标准”的完全统一,而是在诉讼职能的意义上对证明标准进行分析。学界对审判中心主义下证明标准的理论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种观点认为侦查终结、审查起诉与定罪量刑的证明标准都应当是统一的,也即是统一说;而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对不同阶段的证明标准进行区分,即区分说。区分说的证明标准观点更符合不同诉讼阶段的职能差异,在审判中心主义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检察机关应当严格审查证据材料,坚守应当坚持的公诉证明标准,对证明对象进行明确划分,全面移送证据材料,坚决排除非法证据,更好地助力庭审实质化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