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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安全是整个生态的全系统安全的其中一个安全状态,它的指导理念已经在法律法规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其是以人类为中心、以人类对环境的需求为动因、以环境质量要求对人类需求的满足为内容、以利用环境应在环境生产能力为限度的一种安全状态。当环境安全与的环境监管尾矿库联系在一起,组合成为法律中的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的制度时,其相对于尾矿库监管制度而言,具有新的特征,具体体现在监管理念、监管主体、监管方式等几个方面。同时现代的管理理念中,把管理分为事前、事中、事后三个阶段,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同样涉及这三个阶段,在对域外相关法律制度进行介绍基础上,提出了尾矿库环境安全监管制度具体要求:在生态综合管理理念指导下,建立专门监管机关对其生产运营进行监管,在事前阶段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具体体现为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适用,在事中阶段重在管控,把现场检查上升为一种常态化的制度设计,在事后阶段,重在通过经济刺激手段的使用来弥补行政管制手段的僵硬。通过将这些特殊要求的法律化,为尾矿库的安全生产经营提供支撑,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