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对于保险合同签约的双方来说,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起着不容忽视的重要作用。但投保人的如实告知义务在学界与实务界却一直争论较大,难以形成统一意见。针对这一问题本文欲从如实告知义务现有的基础理论出发,探寻理论中可能的局限以及未竟的难题,从而深化现有的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理论研究深度,并试图在解决理论与实务分歧方面提供初步研究方案。本论文主要分为五个部分:第一部分,序言。这一部分主要以本论文选题的背景为导入、以研究方法和路径为论文的目的。用文献综述的形式,梳理中外学者对如实告知义务制度的研究成果并进行评述。第二部分,如实告知义务的基础理论。从研究告知义务制度的概念着手,分析该制度的设立意义以及传统理论基础——最大诚实信用原则,同时根据现有学说深入论述,引出对价平衡原则,提出“将最大诚信原则与对价平衡原则结合”的观点。该观点为作者创新之观点。本部分最后对如实告知义务之性质进行全面的归纳与总结。第三部分,如实告知义务的具体规则分析。从我国现有法律对如实告知义务制度分析入手,解析现有法律之规定,充分讨论了履行主体,时间,以及内容确定方面的内容。在主体方面,对于学界少有讨论的保险经纪人是否应作为主体的问题,结合现有理论,深入分析并得出保险经纪人不应纳入该义务主体范围的结论。在时间方面,从“订立保险合同”时,保险合同“续保”时,以及人身保险合同“复效”时三方面进行了充分论述。在内容确立方面,追溯了历史上关于如实告知义务的历史演变,从如实告知义务中的保险人询问角度展开分析,对如实告知之告知事项的范围展开进一步界定。第四部分,如实告知义务的违反及法律后果。该部分从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构成要件入手,展开分析了投保人违反如实告知义务的主客观要件以及不同情形,结合保险法年度案例,深入分析,为后文制度的完善埋下伏笔。第五部分,我国告知义务制度的完善。分析了我国现有阶段《保险法》关于告知义务制度设计的缺失,在结合前文论述的基础上提出完善告知义务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