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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股作为一种有优先于普通股权利的股份,能够实现公司资金调配和经营上的灵活性。不过,这一制度在我国新《公司法》中并没有规定。究其原因在于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股东权利的差异,导致公司各方之间利益关系复杂化。从法理角度考察,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股东权利的差异在表面上与股东形式平等的要求不相符。而从股东权的契约性、私权属性以及股东实质平等原则来分析,这种权利差异在法理上完全能够成立。在此基础上,通过对优先股与普通股之间权利的差异进行分析,进一步考察了优先股股东权导致公司各方利害对立的具体情形。并依据股东平等原则、优先股契约解释的方法分析了优先股股东的利益分配请求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表决权、偿还权等权利引起各种争夺公司控制权或利益的原因,提出解决办法,以平衡各方利益。深入探析实践中侵害优先股股东利益的情形,详细考察了外国立法中的表决权复活、准备金及优先股股东大会等优先股股东权保护制度。最后,基于我国在优先股制度实践和立法上的欠缺,在充分借鉴外国实践和立法的基础上,提出了系统规定优先股股东权内容及保护制度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