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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不断推进,对检察机关的办案质量尤其是证据审查质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2013年第二次修改的刑事诉讼法实施以来,由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进行非法证据排除,成为检察机关履行其侦查监督职能的重要手段。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环节排除非法证据,有利于“倒逼”侦查机关规范取证行为,提高逮捕案件质量,切实保障犯罪嫌疑人的人权,同时还可以避免非法证据在审查起诉甚至审判环节对案件事实认定产生影响,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2019年12月30日起实施的刑事诉讼规则中也对相关内容进行了进一步完善,如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办理刑事案件过程中应当秉持客观公正立场,明确了非法证据的范围,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进行强调,并就侦查活动监督的具体内容进行了列举式规定等,都有利于检察机关全面贯彻证据裁判规则,严格排除非法证据,提高案件逮捕质量,切实尊重和保障人权。本文从我国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含义和特点入手,对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必要性以及实践意义等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结合《刑事诉讼法》和2017年“两高三部”联合颁布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新修改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等规定,探讨了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工作中所存在的问题。通过反思审查批捕实践,可以发现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的秩序和效果并非十分理想,比如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启动难,非法证据的范围不够明确,犯罪嫌疑人及其辩护律师对非法取证行为举证困难,审查批捕环节本身面临的压力以及审查批捕程序不能满足“排非”需求而导致检察机关审查批捕环节对于非法证据不敢排、不愿排等问题突出。为此,笔者认为,有必要从革新侦查人员、检察人员的诉讼理念、完善审查批捕环节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强化检察机关对侦查活动的监督效果以及明确非法证据排除的救济机制等方面加以改进,以确保非法证据在审查批捕环节的有效排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