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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讯逼供的产生是由人类的自然属性和暴力本能决定的,所以从司法活动在人类历史上出现的第一天起,刑讯逼供便如影随形,其实质是人类暴力在司法活动中的展现。在古代社会(指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由于物质技术条件的局限,统治者对刑讯逼供相对比较依赖。在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以后,物质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导致社会控制模式发生重大转变,政府对刑讯逼供不再像以前那么依赖,同时人们的人权意识日渐觉醒,社会对刑讯逼供的容忍度不断降低。与这一转变相对应,无论是在我国还是在西方,刑讯逼供都经历了由合法(放任、简单规范)到非法(基本禁止或全面禁止)的转变。当然,由于我国与美国迥异的历史和文化传统,我国遏制刑讯逼供工作起步要比美国晚得多。在人类社会进入20世纪以后(特别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世界各国法治普遍发展,人权观念在全球范围内得到弘扬,遏制刑讯逼供已成为人们的共识。于是,各国纷纷出台各种法律和政策,以遏制刑讯逼供,如美国法官通过判例确立和发展了无罪推定、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特权、非法证据排除、米兰达告诫等规则;我国专门规定了刑讯逼供罪及无罪推定原则,并陆续引进了国外的某些制度,如非法证据排除、不被强迫自证其罪等。但由于各国法治发展进程不一,故而其遏制刑讯逼供工作的进度及其当前所面临的刑讯逼供问题的表现形态也不一样,如美国遏制刑讯逼供工作开始的比我国早,其当前遏制刑讯逼供的重点是变相刑讯逼供①以及针对某些人群(有色人种)的刑讯逼供和在美国境外发生的刑讯逼供等。而我国真正开始遏制刑讯逼供工作是在文革以后,我国遏制刑讯逼供的重点还停留在暴力刑讯及体罚上。因此,我们在研究刑讯逼供问题时,有必要从纵向和横向两个向度对这一问题进行分析,只有这样我们才能更好地认识刑讯逼供问题,把握其发展规律,从而更好地解决这一问题。而美国作为现代法治国家的典范,众多现代刑事诉讼原则是由美国确立的,其诸多法律思想及制度为其他国家认可和效仿,因此将我国与美国在遏制刑讯逼供问题上进行对比分析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它不仅可以让我们对刑讯逼供的未来发展有更清醒的认识,也能让我国在引进西方制度时能站在更高的高度,即在引进制度时不仅要了解其通盘理论和社会基础,还要对其局限性有明确的认识。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法治建设发挥后发优势,少走弯路并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