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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发展的维系人类生存和前进的必要途径。但是,这种发展不可避免的产生了副产品——环境污染。在工业革命之前,人类社会的经济基本上呈现自然发展的状态,这种发展速度缓慢,对各种资源的消耗有限,所以对于环境的污染并未明确的显现。而十八世纪以来,三次工业革命在极大的推进人类发展的进程的同时,对人类所赖以生存的环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在人类经济总体向前的大趋势之下,因为各个国家、民族、区域在地理区位、历史传统、政治国情、资源禀赋、人口分布等因素的差异,社会经济的发展呈现不均衡和差异的局面,今天各个国家、民族、区域呈现多种多样的发展面貌,就全球范围看,发到国家、发展中国家和落后国家并存;在一个特定的国家范围内看,也存在明显的落后与发达地区。这种不平衡的差异格局,一方面是经济发展造成的;在这种格局之下,进一步加剧了不平衡格局的态势。这个相互影响的过程,可以通过多个角度进行考察,而一国不同区域内环境污染转移就是其中之一。一个国家,尤其是实行单一制政治制度的国家,为什么不同区域间会发生环境污染转移呢?区域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是区域污染转移产生的经济因素,也是根本因素;立足于经济发展水平之上的环境立法、执法和司法的差异化,是区域间环境污染转移的法律因素;以经济发展为判断地区发展的唯一衡量标准是区域间环境污染转移的政策因素;环保意识缺乏,是区域间环境污染转移的文化因素。区域间环境污染转移不但对生态环境和社会生活都造成了恶劣的影响,而且与环境权理论、可持续发展理论、环境公平理论等相违背。因而对区域污染转移进行相应的法律规制是十分必要的,也是十分迫切的。总体上来看,规制的路径有两条,第一条是从制度建设出发,包括探索建立污染者责任自负原则、完善环境转入制度、建立环境税制度。第二条是从实施机制出发,包括探索建立环境保护的公众参与制度、建立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以及提高公众的环保意识等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