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商品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问题研究——以甲地区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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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是境外成熟资本市场已普遍应用的保护投资者权益,规范金融中介机构金融产品或服务销售行为的重要机制。适当性源于上世纪美国证券机构的自律组织规范,后来逐渐演变为金融中介机构应承担的法律义务。近年来,欧盟、日本等发达国家也相继在立法中确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在我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在期货市场的应用仅限于金融期货。对于投资者参与人数更多的商品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目前还处于探索研究阶段。自2011年以来,中国证监会、国务院办公厅等部门相继发布了有关规范性文件,推进我国的商品期货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但究竟目前行业实际推行情况如何,存在哪些问题,有哪些制约因素,尚无相关研究。  本文在对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理论、我国商品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系统架构以及主要管理规定作整体梳理的基础上,以甲地区为例详细阐述了目前我国商品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存在的了解投资者不到位、投资者评估不科学、产品评估缺失、适当性匹配执行不到位等问题,对制度规定、期货机构执行、外部环境三方面的制约因素进行了深入分析。通过对美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资本市场的商品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系统架构和主要规定进行介绍和比较分析,总结出其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较高级别的立法规范、投资者的分类保护机制、明确金融服务机构的适当性义务、明确违反适当性的法律责任和投资者救济渠道等经验。  最后,结合目前我国商品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借鉴国外的成熟经验,提出进一步完善制度安排、进一步强化制度执行和进一步优化外部环境三方面的具体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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