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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伪意思表示在大陆法系民法中仅指“双方通谋为虚假意思表示”,内涵极为狭窄。然而虚伪与虚假、不真实本为同义,故现有虚伪意思表示制度不能揭示所有类型的虚假意思表示,难以认识以虚假意思表示为要件的法律行为的全部,对我国将出台的民法典所含法律行为一章的立法造成障碍。本文在鉴别、吸收两大法系虚伪意思表示制度优点的基础上,主张扩展虚伪意思表示的类型为五种:单方性虚伪意思表示、通谋性虚伪意思表示、欺诈性虚伪意思表示、疏忽性虚伪意思表示、无意性虚伪意思表示;并阐述了大陆法系民法及我国现行民事立法规定的不足,增加的几种虚伪意思表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全文共分为六个部分,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引言。阐述了写作本文的目的和意义:即在重新认识虚伪意思表示内涵的基础上,扩展虚伪意思表示的类型,由原来的一种增加至五种,从而完善我国的意思表示立法。 第二部分:虚伪意思表示类型的扩展。首先阐述了两大法系中虚伪意思表示的内涵及类型,再确定本文所界定的虚伪意思表示的类型,然后阐述虚伪意思表示类型扩展的意义。 第三部分:单方性虚伪意思表示和通谋性虚伪意思表示的再认识。首先指出单方性虚伪意思表示应在立法中加以规定,以弥补我国民法立法之不足;然后对双方通谋性虚伪表示在现有理论及立法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的认识。 第四部分:欺诈应为虚伪意思表示的一种。在对欺诈的阶段构成、不同视角分析基础上得出结论:欺诈应为一种虚伪意思表示,并相应地对这种认识的意义作了详细的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