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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恒逸集团操纵“恒逸石化”股价案作为中国证监会首次处罚的上市公司在定向增发过程中操纵股价的案件,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产生了极大的社会反响。该案也再次引发了法律界人士对证券市场操纵行为的某些思考:其一是关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标准问题,即在纷繁多变的证券市场中,什么样的行为才可以称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尽管这是一个老生常谈的问题,但实践中仍然存在各种各样的认定困境,如以维持股价为目的的操纵行为是否属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以及2015年牛市暴跌后大家热议的新型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规制问题。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认定不仅牵涉到行政处罚问题,更涉及到其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一方面,如果行为人的操纵行为得不到应有的惩罚,不仅会导致该行为在证券市场上大行其道,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更会肆意侵犯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另一方面,若不分青红皂白的将投资者正常的交易行为认定为操纵市场,矫枉过正,也会极大的打击投资者的积极性,使投资者在进行证券交易时畏首畏尾,不利于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其二是关于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承担问题。尽管该案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但除了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没有关于受损失投资者提起民事赔偿之诉的相关报道。我国证券法仅规定受损失投资者有权对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人提起民事赔偿诉讼,但并没有对其加以明确具体的规定,因此实践当中法官大多都以法无明文规定为由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如在典型的两例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赔偿案件中,即程文水、刘延泽操纵中核钛白股价案和汪建中操纵股价民事赔案,原告均要求参照关于虚假陈述的规定认定操纵证券市场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但最后法院均以现行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均无明文规定以及虚假陈述与操纵证券市场存在明显不同为由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那么,投资者的合法利益要如何得到维护?围绕这个问题,本文主要从操纵证券市场行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和民事责任的承担两个部分进行分析。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解决的是责任成立的问题,再阐述这个问题之前必须明确该行为的民事责任性质。对于证券欺诈行为民事责任的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三种学说,分别是合同责任说、侵权责任说与独立责任说,我国采取的是侵权责任说,这一点在最高院关于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司法解释中已经明确。基于此,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性质应当是侵权责任。因此,操纵证券市场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应当包含行为、损害、过错、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这四个方面。民事责任的承担所解决的是如何承担、由谁承担的问题,因此该部分主要涉及民事责任请求权人与责任人、赔偿的原则和范围、损失的计算方法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