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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管辖权问题既是传统互联网时代的旧问题,又是云计算时代的新问题。作为一种新兴的信息服务模式,云计算的出现和发展使作品创作、信息获取和信息传播的途径和效率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也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人们的思维模式、生活方式和商业模式。云计算彻底打破了传统社会形态之下地理边界对于信息传递的限制,并逐渐成为个人或企业处理信息的主要方式。但是,云计算的广泛应用使现有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受到严重的冲击,其中著作权法体系面临的挑战尤为严峻,这不仅影响到著作权人的创作热情和科学文化的繁荣,而且关系到互联网行业乃至整个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随着经贸交流和信息分享的深入,著作权侵权纠纷不断增加。著作权的无形性和侵权便捷性,加之云计算的跨国界性,使各国法院面临着棘手的管辖权问题。云环境下传统著作权侵权司法管辖赖以判断的基础已经动摇:首先,侵权人具有双重性,包括用户和云服务提供商,且用户通常为不特定的多数人;其次,侵权的无国界性与著作权保护的地域性相冲突;第三,侵权行为地的不确定性使得司法管辖区域界限模糊。云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案件管辖权的确定,需要遵守基本的管辖原则,包括两便原则、确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原则、权益均衡保护原则和维护国家主权原则。传统管辖规则,如普通管辖、特别管辖和协议管辖,在云环境下著作权侵权纠纷的适用上面临困境,应该合理调整使之得以灵活应用。我国云环境下著作权侵权司法管辖立法不够完善,存在诸多不足,建议增加原告住所地法院辅助管辖,结合“目标指向标准”来确定侵权结果地及引入不方便法院原则来加以改进。在尊重各国主权以及司法权威的基础上,加强云环境下著作权侵权司法管辖的国际协作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国际社会做出了很多努力,包括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美国法学会的ALI原则,欧洲知识产权冲突法小组的CLIP原则和日韩共同提案,这些立法提案具有积极意义,但适用情况并不理想。云环境下著作权侵权案件在多跨国被告的情况下对全部损害的索赔诉讼有集中管辖的趋势,但具体管辖法院确定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值得进一步深入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