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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是指作为公司股东,当公司存在可供分配的利润时,根据其股东身份和股东地位享有的要求公司进行盈余分配的权利。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利,股东向公司出资,主要的目的就是取得投资回报,因此盈余分配请求权与股东投资回报的获得是休戚与共的。然而在实践中,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难以实现的情形却多有出现,比如大股东恶意排挤小股东,滥用其权利决议公司不予分配盈余或者不合理分配盈余。股东面对盈余分配请求权无法实现的这样一个困境,可以通过异议股东回购请求权,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无效、撤销之诉等方式寻求救济,但这些方式并非完美无缺的,均存在一些限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盈余分配纠纷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审议并原则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以下简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里面明确地对“利润分配请求权”案件作出了规定,此就为盈余分配请求权遭受侵害的股东提供了司法这样一个最为直接、有效、具有终局性的救济方式。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方式有强有力的理论基础支持,其不仅为股东提供了一个既不用退出公司又能直接获得救济的方式,也缓解了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尴尬困境。但是公司法司法解释(四)通过不久,仅有三个条文对此作出了规定,过于原则,导致了实践中操作性不强;并且在此之前的司法实践中,对于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纠纷,各地法院的判决亦是不一致的,大多数法院都秉着司法谨慎干预公司自治的原则,认为盈余分配事项是属于公司自治的范畴,这导致对其的直接司法救济是很有限的,所以也难以从之前的实践中获得指引。因此,有必要对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这一问题进行全方位的剖析、研究。除引言和结语外,全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讨论了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遭受侵害的情形及主要原因。本部分梳理了作为股东重要权利之一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在实践中遭受到侵害的情形,并就此权利缘何受到侵害进行探究。第二部分讨论了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司法救济的确立。本部分简单介绍了学者对于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司法救济的观点,指出反对观点的不足之处,提出司法直接救济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是具有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并详细陈述公司法司法解释(四)关于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司法救济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讨论了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司法救济的突破性及局限性。本部分探讨了确立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司法救济的积极而深远的意义,同时也指出,虽然在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的保护方面具有很大的突破,但现行司法救济方式还存在局限性,需要不断在实践过程中予以解决与完善。第四部分讨论了完善股东盈余分配请求司法救济制度的思考。在此部分中,首先提出盈余分配请求权的司法救济的边界性问题,并且通过美国、英国、法国的经验借鉴,指出只有满足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成功寻求司法直接救济遭受侵害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并且为充分保障股东的盈余分配请求权,就适格主体的确立,盈余分配数额的确定方式方面研究了完善股东盈余分配请求权司法救济的具体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