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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有关于农民抗争的研究,往往都将农民抗争问题置于“农民——国家”的关系视角中加以考察和分析,以此来探讨其中所具有的政治层面的意义。而这些研究之所以有意或无意地用到“农民——国家”的关系视角,与其所观察到的农民抗争现象所发生的情境有直接关联。这些研究所考察的农民抗争往往发生在涉及税收或土地问题的国家政策以及政府行为,所触及到农民利益而由此引发的农民反抗现象。在这样的抗争中,农民显然是作为一个公民的身份,为维护或争取某种公民权利,而对现有的利益格局或政治秩序表现出不满。然而农民对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的抗争,却是作为一个委托人身份的抗争。这类抗争往往主要发生在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国家、政府则很少作为主角参与其中,因此更应该探讨其社会和经济层面的意义。 本文通过对四川某一城郊农村进行实地调研,运用参与式观察与无结构访谈法来收集与研究主题相关的质性资料。在对资料进行整理和分析的基础上,借用委托代理理论视角,来进一步探讨研究农民对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行为所作出的行动选择问题。文章将农村集体产权视作村民与村干部之间建立在一定社会期待基础上的社会性合约,村民与村干部之间由此形成了一定的委托代理关系。村民集体作为集体资产所有者,并享有资产收益权和监督权,因而是一种委托人的角色;村干部代表村民对集体资产进行管理,代为行使一定的决策权,因而实际是一种代理人的角色。由于目标函数不一致、信息不对称和合约的不完全性,使得委托人面临着一定的代理风险,村干部(本文主要指村干部)对集体资产的侵占便是一种严重代理风险。经笔者调查了解到,在该村多年的实践中,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的问题时有发生,其往往会根据集体资产的类型来选择不同的侵占方式,而这些方式手段的合法性程度也存在着一定的差异。 面对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的代理风险,作为委托人的村民其行动选择表现出一定的复杂性:在村级集体资产中几乎总是选择“不争”,而在小组集体资产中却会有选择性的加以阻止抗争。通过分析后发现,委托人村民对代理人村干部侵占行为的差异性抗争,实际是受到行动成本和收益的关系约束后产生的结果:当抗争成本高于收益时,村民则倾向于选择妥协让步;而当抗争成本低于收益时,则倾向于选择阻止抗争。而委托人群体(村民)间的分化程度和代理人侵占的资产量两个因素构成了抗争行动的基础成本和基础收益。在村级集体资产与小组集体资产中,两个要素有着不同组合形态,意味着委托人(村民)阻止抗争行动的基础成本和基础收益关系也存在差异,由此导致差异性的行动选择。除此之外,村级集体资产和小组集体资产中实际有着两种不同的代理结构,在小组集体资产中存在着“中间代理人”机制,而这实际上也是一种委托人(村民)抗争行动成本的增减机制。这个机制往往会在委托人(村民)原有的抗争成本和收益的关系基础上,进一步提高或降低委托人的行动成本,使得原有的抗争成本和收益关系发生变化,从而使得委托人对代理人侵占行为的行动选择更加复杂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