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性知识产权公示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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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与物权实质上都是支配权,具有绝对效力。从产生的途径看,知识产权可分为申请取得的知识产权和自动取得的知识产权。申请取得的知识产权需要经过授权,也称为授权性知识产权,在我国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企业名称权、特殊标志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对于授权性知识产权,在权利设立和权利流转时,法律都规定必须采取一定的方式予以公示,但这些公示与物权公示的意义和效果并不完全相同。本文的目的在于借鉴于物权公示制度,探讨授权性知识产权公示的理论基础、公示的价值意义和作用机制,并从该视角审视现行法律存在的不足,提出相应的修正建议。希望该探讨对我国知识产权制度的完善有积极意义。 文章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方面:第一,授权性知识产权公示制度的理论基础。首先,从权利客体的非物质性考察公示的必要性。其次,从“授权”的性质和意义考察公示的重要性。再次,从权利的本质属性考察公示的意义。 第二,授权性知识产权公示制度的作用机制。首先,讨论公示对权利设立的作用,结合我国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审视我国知识产权设立公示的具体运用和存在的问题。其次,讨论公示制度在权利流转中的作用,考察我国具体立法中存在的缺陷,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第三,授权性知识产权公示效力的阻却机制。首先探讨设权公示效力的阻却机制,着重考察在先权制度、权利无效程序、商标争议程序和异议程序;其次讨论权利流转公示效力的阻却机制,着重对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和取得时效制度进行探讨。 第四,授权性知识产权公示效力的扩张机制。主要从判断专利侵权的“等同原则”和驰名商标的“被动认定、跨类保护”考察公示效力的扩张所引起的制度内部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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