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行政赔偿制度是国家赔偿制度中的一部分,在我国,它由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法律的形式集中确立。但作为一类法律制度的集合,其价值任务远非一部法律所能承载,而必须由一系列法律共同完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大量的涉及公权力运行的其他行政法律,构成了行政赔偿制度启动范围、运作方式以及法律后果的系统性规范。宪法及其指导下的行政法律体系共同界定并体现了国家行政赔偿制度的原则立场,该原则立场指导于行政赔偿制度,对该制度的各个方面起到全面的定位和审视作用。当然,行政法律不能拒绝人类社会数千年认知与实践、传统与习惯所形成的普遍价值观指导,尤其是民法体系有效吸收并认可的公平正义观、法律道德观。这种法律自然精神的最高指示,经由古老的民法得以体现,但并非民法的独有之物,而是所有社会法制的统一内核。行政赔偿便是行政法律制度中最接近民事法律、最能体现法律体系整体内核观的制度。从最本质意义上讲,它与民事赔偿并无差别。行政赔偿必须遵循相关民法原则的指导。因此,行政赔偿制度的精神必然包括宪法和民法的内质要求。然而,行政法律制度终究不同于民法制度。此不同并不涉及二者本质,而是在于社会作用。它们在社会作用方面的不同导致其程序和规制方式不同——相当于技术手段的不同。行政赔偿制度的运作方式和要求必不同于相对应的民法制度,这基于行政权力和行政法律关系的特殊性质使然,目的是使该制度更好地实现社会整体福利的效果。综上,本文强调的要点之一是准确定位其在法律体系中的位置,以明确其最高行为指导。之后的所有制度设计必须依据这个基本理论建立、调整。完整的行政赔偿制度包括实体和程序的设计。所谓实体部分,主要包括该制度的定位、范围及宗旨。从最广义上讲,该实体部分正是程序启动的关键环节,属于广义程序概念。我国行政赔偿制度中,实体范围太窄,导致实践操作中该制度不能起到应有作用。正是着眼于以上问题,作者以我国现有行政赔偿制度的法律分析为切入点,围绕“违法归责原则”的正确理解分析,就赔偿的对应双方范围进行探讨,从原则和主体的角度界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其后从行为的角度继续探讨该制度范围,对各种具体行政行为产生赔偿责任的类型进行分析。在以上部分的分析中主要就法律实务界与学界争议和忽视的类型及这些类型中的某一关键部分进行探讨。在主体和行为分析之后,又回归整体行政赔偿制度的视角,探讨与行政赔偿有关的几个体系问题、周边问题。该部分是全文的主体重点部分。就行政赔偿制度实体内容确立之后的程序问题而言,就我国法律划分体系来看,行政公权力主体行使职权的一般普遍程序之外,不应包括刑事赔偿(冤狱赔偿)制度中涉及相关行政公权力主体行使职权的部分。因为,后者拥有独立的研究对象和特殊的目的取向,与前者有本质不同,需做单独研究。因此,笔者文中排除刑事(冤狱)赔偿制度中行政程序的探讨,旨在并仅对行政赔偿程序中以行政公权力为核心主体的一般程序及相关部分,就我国制度的缺漏作学理分析和设计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