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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论文从经验材料、具体的事件入手勾勒了1952至1992年国家建构乡村社会进程中浙江农民的自主行为的基本形貌和变迁轨迹,透视了在特殊的制度环境中这些自主行为的生成及其行为后果。在此基础上,旨在回答农民是如何推动制度变迁,又为何经常在浙江发生。文章考察的农民的自主行为分别有:农业合作化时期的抵制行为、包产到户的改革试验与实践、农民经商、农民的多元非农经营以及农民进城、造城行为。纵观这一系列自主行为,可以发现,在特殊的制度环境中,农民扮演了既非革命又非保守的积极行动者的角色,成为了制度变迁的真正主体和改革的原始推动者。就行为结果来看,一系列农民的自主行为在制度变迁中发挥了强有力推动作用。这不仅引发农业合作制度节奏的调整与变化,而且创新了农业生产经营制度、推动了商业流通领域的市场化改革、突破了单一的公有经济格局、动摇了城乡二元结构以及创新了城镇化建设之路,等等。就当时来看,这些客观存在的自主行为很难在文件规定和法律条文中找到合法根据,但又一直在乡村社会被反复实践,并在不同时期先后被正当化、合法化。在此意义上,笔者把这类行为称为创新性自主行为。所谓创新性自主行为主要是指人们基于生存和利益需要,在既有制度安排与约束条件下,人们既正视制度的限制又突破制度的障碍,能够推动制度变迁的一种创新行为。本文认为农民的创新性自主行为是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这种动力至少可以从三方面得到体现:一是建构问题意识,驱动政府对正式制度进行自我反省与适应性调整;二是施予主政者换一种方式行事的压力和动力;三是由量变到质变,孕育并导致制度创新;四是行为的总体效用征服权威,进而改变主政者的认知与制度选择取向,助推民间创新实践上升为国家实践并发展成制度体系。当然,农民的创新性自主行为作为推动制度变迁的重要动力是有条件的。其中,行为方式的非极化与实践效用是无法忽视的两大重要因素。一个基本判断:农民推动下的制度变迁是一种冲击性制度变迁。所谓冲击性制度变迁,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变迁的行为主体是农民;二是制度变迁的推动力来源于社会,源自于在体制外生成一种新的因素并逐渐积累而冲击着体制,影响当政者而促进制度变迁。根据制度环境的不同,冲击性制度变迁又可划分为“危机——冲击型”与“积极——冲击型”。同时,在1952年以来的40年间,农民的一系列创新性自主行为连续不断地在浙江尤其在浙中南地区经常发生的经验事实表明:自然条件、工商习俗、事功文化等地方性知识,以及地方政府的意志与行为取向是影响农民行为选择的主要因素。这主要表现为:第一,自然条件、高度紧张的人地矛盾与单一的集体统一经营的制度安排之间存在难以弥合的裂痕,二者的冲突尤为明显,浙江农民要求变革的诉求自然表现得更充分。第二,浙江农民从事个体、家庭经营的传统行为偏好与排斥个体经营的制度安排之间存在尖锐的矛盾。第三,内生性的底层工商传统及工商文化气质直接影响农民的行为选择,为各种突破制度障碍的自主行为提供了可能。第四,受浙东学派代表的事功文化传统的影响,赋予浙江农民较为务实又不缺乏变革精神的品格。第五,地方政府的价值取向与行为选择是关键的变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