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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试图运用比较法学的研究方法,对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的基本问题作一系统研究。笔者通过对比我国和德、法等西方国家以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的商业登记法律制度,来探讨我国商业登记法律制度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该项制度的一些思考,希望能有利于我国该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使之更好地发挥其维护商事主体信誉、增进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的作用。 全文共分四部分。 在第一部分中,笔者阐析商业和商业登记的概念、特征,对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进行了探讨。笔者首先从各个不同角度介绍了有关“商业”和“商”的学说,阐释了商业的意义,认为“商业”是指营利性主体所从事的一切营利性营业活动和事业的总称。在理解商业的意义时,一定要把握商业的营利性这一普遍特性。而商业登记则是指商业当事人为设立、变更或终止商业主体资格,依据法律规定向主管机关申请登记并被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法律行为。商业登记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其次,笔者着重对中世纪时代的民间法阶段和近现代国家统一立法阶段的商业登记法律制度的历史演进作了初步探讨。通过考察得知,行会中的登记制度是以王室、市政官的权力为保障的,内容主要是会员资格的登记和管理,其社会经济目标具有综合性;而近现代商业登记法律制度是以商事法对商业登记法律制度作系统规制为表征的,其重心已由传统的商号登记向公司的专业化登记转移,并有随着近现代科技进步向纵深发展的趋势。 笔者在第二部分中阐述了商业登记法的性质、作用及立法体例,这一部分是本文的重点部分。笔者首先分析了商业登记法的性质,认为商业登记法律属于私法的范畴,但具有很强的公法性、极为明显的强制性,并且主要体现为程序法。之所以将它放在民商法中,笔者认为,是因为商业登记法并非私法规范的集合,民商法也并不绝对排斥非私法性规范,并且其所占比例极为有限,具有较强的分散性和依附性。其次,笔者强调了商业登记法的作用,即维护商业主体信誉、增进交易效率和保障交易安全。再次,笔者比较了各国商业登记立法现状,将商业登记法的立法体例主要归为三类:1) 以日本为代表的商法典和单行法相结合的模式,2) 以意大利和瑞士为代表的民法模式,3) 以法国、我国香港利台湾地区为代表的单行法模式。我国内地的商业登记立法比较特殊,没有统一的商业登记法,有关商业登记的制度散于各种法律法规中,但也有一定的特色,如我国将年度检验纳入登记制度中等等。 笔者在第三部分中对商业登记法的几个一般性问题作了比较研究:第一,笔者讨论了商业登记的范围和内容;第二,笔者探讨了商业登记管理机构、商业登记机构应设的帐薄,有关文件的收存、对外使用等方面的问题;第三笔者阐述了有关商业登记的申请、审查和登记、公告、更正与注销等程序方面的问题;第四,笔者从不同角度对商业登记作不同的分类,并就几个有代表性的立法体例作了比较;第五,笔者论述了商业登记的法律效力,即创设商业主体、公示和免责的效力,并分述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的法律效力问题。 中厦在会稗学膀研究生膀轿士学位忿文 鹿业登C居趁苯汹幻旺究 笔者试图在第四部分中进一步深入探讨几个有关商业登记的特殊法律问 题,一是关于商业名称登记的预先核准、商业名称的转让的问题,二是关于 商业登记中违规违法行为的处置,三是从当事人、登记机关和登记机关工作 人员几个角度探讨了与登记有关的争讼及处理问题。 通过比较、分析和研究,笔者对我国内地商业登记立法的现状及存在的 问题进行了反思,并试图在完善我国商业登记立法方面作了一些思考。笔者 认为,我国内地在完善该项制度时应注意几点:①在立法体例的选择上,我 国内地应采取系统化的立法模式,以解决呈分散状态的立法在内容上协调统 一和精炼的问题;②在立法的价值取向上,我们要注重安全,但更应突出效 率,以避免过于强调安全而忽视效率的问题;③在立法的指导思想上,我国 要大胆地借鉴外国的先进经验,同时要注意优化,不能完全照搬照抄;④在 具体制度的构造上,我国应特别注意完善我国的登记机关职责规制、商业登 记薄及有关文件管理、登记程序以及与登记有关的争讼与处理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