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在任何社会中,一切人均须作为消费主体出现:生存之维系,首先依赖于衣、食、住、行基本要求的满足。而在一个以社会分工为特征的商品经济社会,消费资料的获得,须通过商品交换的参与。由此,近代以来,出现消费者与经营者两大社会阶层的分界。消费者与经营者是相互依存又相互对立的不同营垒,而消费者作为弱势群体,时常面临因经营者的欺诈、蒙骗、疏忽大意以及恶意行为所造成的巨大风险和损害。尤其在当代工业社会和知识经济时代,消费者与经营者在同一交易中的信息不对称,消费者的弱势地位更为弱势,经营者的霸权地位更为霸权。为此,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便成为当今世界各个国家的共同法律现象。而消费者保护的法律理论作为一个新兴的法学学科,其重要地位便日益突出。本文对于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研究,非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诠释和注解,而是置于笔者视野之内,主要论述了关于我国消费者权益法律保护方面的若干问题。第一,论述了消费者的界定与法律保护问题。笔者认为,只要是为非生产消费需要而购买、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人,就应当被认定为消费者。由于消费者在市场交易中处于弱者地位,在经济发展中处于主权地位,立法上应从经济法的角度对消费者予以特别保护。第二,比较中外法律关于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等规定的差异,指出了我国在产品责任归责原则和产品“缺陷”方面规定的不足与完善。第三,论述了“服务”这种特殊产品的性质、归责原则、构成条件、免责事由、适用范围等,认为应当对服务责任作出单独于产品责任的规定,对服务“缺陷”给予明确规定。第四,阐述了惩罚性赔偿的妥当性问题、适用条件和赔偿范围问题,认为我国应借鉴国外的先进经验,完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规定,取消赔偿的确定倍数,同时将恶意的不作为、重大过失、极端轻视他人权利的行为也纳入惩罚性损害赔偿的范围。第五,本文讨论了几种特殊消费纠纷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其一,结合商品房消费者权益受损的特殊性及成因分析,确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对商品房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并论述了商品房销售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应注意的一些问题。其二,论述了医患关系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必要性,提出医疗损害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而在医疗损害赔偿方面,应优先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同时考虑各种赔偿因素,如患者自身损害,过失相抵,医疗技术发展等。其三,论述了该领域出现的新问题——电子商务中的消费者权益保护,通过中外对比,针对我国现状,对网上欺诈问题、隐私权保护问题、在线退换货问题、格式合同问题都提出了相应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