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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制度是现代法制国家法律制度重要的组成部分,它反映了一个国家对司法公正和诉讼民主的追求。辩护制度是否健全完善,已经成为衡量一个国家的司法制度是否公正、民主和科学的重要标志。律师会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律师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之后,依法与其面谈,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及有关案件情况,从而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律师会见权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来说是从法律上获得律师帮助权利的重要体现,是律师有效展开辩护业务的基础和前提。而从现实来看,律师会见难长期被列为律师刑事辩护难的“三难”之一。具体表现在:律师的会见率过低,律师会见的次数、时间受到严格限制,侦查人员在会见时普遍在场大大损减了律师会见的效用。律师会见往往还要求必须经过检察机关和人民法院的批准。在共同犯罪案件中,律师对同案被告人的调查会见受到限制。这些不利因素都制约了律师的积极性,相当一部分律师不愿从事刑事辩护的基本原因之一就是因为律师会见得不到保护与重视。以典型律师维权案为切入口,逐一阐述我国律师会见权的理论依据、理论基础及保障律师会见权的价值有很深的现实意义。我国律师会见制度的现状主要表现在刑事诉讼程序的不同阶段,律师会见均存在着不同的问题,会见难、会见率低、会见方式不规范等直接影响律师会见权的实现。而造成中国律师“会见难”的原因主要在于制度本身的缺失、部门利益冲突、执行力度不足、执法人员素质较低、律师个体法律素养参差不齐等。通过对美国、英国、德国、日本等四国的律师会见制度进行分析,从各国的制度比较中提炼出完善律师会见权的设想,认为立法上应明确律师会见的法律权利;建立实现律师会见权的法律救济制度;规范司法实践,保障会见交流权的实现。提出了我国律师会见权的完善要从立法、司法等方面进一步落实和完善刑事辩护制度,以切实保障和有效实现律师及其他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对刑事辩护而言,保护律师会见,是最为重要的一环,完善的律师会见制度,除了靠理论界法理分析为先导外,还有待于实践为体验,实务中的有效践行才是律师会见权完满实现的落脚之点,才能真正建立起审判方、公诉方、当事人三点的有效制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