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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跨国保险公司在海上保险市场中的作用越来越大,然而海上保险法的不统一极大地影响了海上保险业向规模化发展的步伐。为此,国际法律界一直努力进行海上保险法国际统一的尝试,作者撰写本文,旨在通过对海上保险法国际统一背景及现状的分析,选择海上保险法国际统一的合理路径。经济全球化迫切要求进行全球经济治理,然而,全球经济治理不是超国家治理,而是一种主权国家为主,国际组织为辅,利用现代商人习惯法为主要方式的经济治理。这在海上保险领域体现的尤为明显,海上保险市场日益成熟,推动了海上保险法律制度的重大变革。海上保险调整对象日益扩大,复杂性、技术性不断提高,海上保险法在国际法律体系越来越完善。在这种背景下,进行海上保险法的国际统一立法工作,不但符合法律市场供求规律,增强保险双方的预测性,而且极大的降低交易成本。更重要的是世界上四分之三国家海上保险法借鉴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近年来,英美等世界各国都着手国内海上保险法现代化、国际化改革,更使各国条款差异不断缩小国际海事委员会在1901年和19998年进行的两次海上保险法国际统一运动又为再一次进行海上保险法国际统一积累了丰富经验。然而,海上保险法国际统一并非一帆风顺。毕竟,各国海上保险法虽然吸收了英国《1906年海上保险法》,但是经过近百年的发展仍有一定差异。而且不同国家对“国际统一”理解不尽相同,英美国家更是主张要求发挥市场在海上保险法律规则形成过程的主导作用。但是,不可否认,海上保险法的国际统一是大势所趋。在进行第三次海上保险法国际统一时,应当有国际海事委员会和国际海事组织共同主导,即由国际海事委员会起草《海上保险国际示范法》,在国际社会对其逐步认可后,由国际海事组织在此基础上制定《海上保险国际公约》。就《海上保险国际示范法》的内容来讲,应重点解决两大法系争议较大的最大诚信原则、披露和陈述及保证义务。鉴于各国海事法院法官会从本国法律意识和法律文化的角度解释《海上保险国际示范法》容易产生差异的问题,作者主张应强化国际海事仲裁在《海上保险国际示范法》解释和适用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