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违章建筑是我国至今仍没有完整解决方案的一个老问题。不仅法律法规对违章建筑无明确的定义,学者对违章建筑的性质也存在不少争议,法院审理涉违章建筑的纠纷时,在适用法律等方面也遇到了诸多困惑。司法实践中,许多法院以“涉及违章建筑的纠纷原告应向有关部门寻求帮助解决”为由不予受理,该种处理方式未能解决社会矛盾,引发不稳定的社会因素。从客观上说,违章建筑确实危害了社会秩序,但违章建筑仍属物的一种,其本身仍具有一定的使用价值和价值,甚至有可能创造新价值,且有相当多的违章建筑可通过补办手续等方式加以补正。因此,违章建筑在被有关部门依法拆除前,法律应给予其一定的保护,否则社会秩序将变得极不安宁,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可能陷入“丛林规则”。本文从三则常见的具体案例切入,引出实践中违章建筑受侵害的救济困境,并从违章建筑具有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的内容、司法解释肯定了违章建筑的使用价值和价值、违章建筑的权属解析等方面,分析对违章建筑给予一定法律保护的法理,进而从占有保护的理论依据是法益、侵权行为法将占有作为保护的对象、在违章建筑上可以享有民事占有权利及违章建筑受侵害时的占有保护等方面,提出占有制度视野下违章建筑受侵害时的占有保护,并与合法建筑相比较,指出违章建筑受侵害时的占有保护限制,试图为妥善处理违章建筑寻找一个新的思路和途径,以有利于在审判实践解决实际问题,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