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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审判实务中,银行分支机构未得到法人授权而对外进行担保被诉至法院被要求承担责任的实例时有发生。从以往法院的审判结果来看,对银行分支机构是否承担担保责任的裁判不一。结合本文真实案例,历经一审、二审和再审三个阶段,相应的法院作出的裁判和观点不一,援用说理的法条也各不相同。从司法实践来说,对银行分支机构未经法人授权而对外进行担保的效力认定及厘清责任承担的问题较为贴合实务,能够起到统一法律适用的作用。本文对案例进行分析时主要围绕的核心问题有如下三个方面:第一,银行分支机构的担保资格问题;第二,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担保的效力认定问题;第三,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担保承诺需承担责任的问题。本文认为,首先,银行分支机构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且较一般企业法人分支机构具有特殊性。本文通过对比分析银行分支机构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特征,发现两者主要特征高度一致,故认为银行分支机构应归于非法人组织一类。又由于非法人组织属于民法总则明确规定的民事主体,其具备对外担保资格,故银行分支机构亦应具备担保资格。其次,目前在实体法和程序法的立法中,对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属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存在矛盾,实务中法院对银行分支机构担保效力的认定主要围绕其是否取得总行授权这一问题来开展,有授权即担保有效,无授权即无效。本文认为,判断担保的效力还应适用表见代理制度,同时基于银行分支机构在市场经济中的特殊地位,应对银行分支机构参与担保活动提出更严格要求,无论银行分支机构是否取得法人授权,均应倾向于认可担保的效力,以保护交易稳定和合理信赖利益。再次,在理顺担保资格及担保效力问题之后,银行分支机构进行担保需承担的责任也就较明确,即:当担保合同有效时,银行分支机构承担约定的担保责任;当担保合同无效时,则银行分支机构根据无效的过错参与程度承担法定赔偿责任。综合来说,本文基于对银行分支机构资格、授权、责任等进行逐一分析,最终提出银行分支机构应纳入非法人组织的范畴,在其对外提供保证中应保持特定的效力归位,凸显其特殊性。